OpenAI治理危机对中国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
2023年11月17日,研发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美国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的董事会发布公告,鉴于与董事会“在沟通中始终不坦诚”“阻碍了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董事会不再相信他继续领导OpenAI的能力”,联合创始人兼CEO阿尔特曼(Samuel Altman)被解雇。OpenAI治理危机爆发。
对这场治理危机的关注很快超越科技界,成为媒体和公众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OpenAI的这次治理危机很快平息,但这一事件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的讨论却刚刚开始。这次治理危机给我国创新导向的组织制度设计带来哪些启示和警醒呢?
第一,鼓励非政府组织以非营利组织方式进行包括技术和治理制度设计的创新尝试。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两次工业革命后,研发和创新依靠个人的愿景和努力几乎已很难成功。成功的研发往往需要依靠商业组织基于市场原则对各种资源的调动和组织。
早期OpenAI为了平衡公益性的发展愿景与研发投入资金筹集的现实困难,在治理构架设计上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尝试。那就是在非营利性组织OpenAI Nonprofit章程授权的理事会的基础治理构架下,以只负责出资、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引入了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嫁接商业元素的复合体,OpenAI的治理构架显然既不同于单纯的非营利组织治理构架,也不同于单纯的商业组织治理构架。
换句话说,OpenAI在用非商业活动的组织方式做实质上属于商业活动范畴的事情。这是很多人把OpenAI的治理构架设计理解为治理构架设计创新背后的原因。
OpenAI之所以在很短时间内“集中了一批最聪明的大脑”,与其最初的公益愿景和参与者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而通过治理构架制度创新,OpenAI在非营利组织的基础治理构架中以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嫁接商业元素,解决研发投入中急需的资金支持。仅用了七年的时间,能够答题编程写作的ChatGPT就横空出世了。
第二,通过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在引入资金支持的同时,限制资本的力量。
对于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支持,OpenAI不是引入出资方作为股东,而是通过签署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很多学者认为微软是非营利组织OpenAI Nonprofit控制的营利性公司的股东,由于无法找到与股东存在相伴随的营利性公司董事会组织和运行证据,上述判断很难令人信服。
换一种说法,OpenAI本身构成一个有限合伙组织,其中OpenAI Nonprofit是普通合伙人(GP),微软、谷歌风投、老虎基金、A16z等风险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人(LP)。而作为普通合伙人身份的OpenAI Nonprofit的董事会就成为拥有包括解雇被认为不称职的CEO权力在内的OpenAI最高权力的董事会。
与普通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不同,OpenAI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一个新的创新是OpenAI Nonprofit与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达成的是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协议投资回报实现方式。
具体而言,未来盈利后的OpenAI的利润分配将按照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将优先保证埃隆·马斯克、彼得·泰尔、雷德·霍夫曼等首批风险投资基金收回初始资本;第二阶段,微软将有权获得OpenAI75%的利润,直至收回其130亿美元投资;第三阶段,在OpenAI的利润达到920亿美元后,微软在该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将下降到49%,剩余的利润由其他风险投资者和OpenAI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分享。第四阶段,在利润达到1500亿美元后,微软和其他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将无偿转让给目前负责OpenAILP投资管理的普通合伙人——OpenAI Nonprofit。
那么,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对其有哪些好处呢?其一,利润封顶的有限合伙投资协议方式限制了资本追求短期回报的冲动;其二,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委托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OpenAI Nonprofit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事项,在有限合伙投资协议没有被违背的前提下,对董事会决策不形成干扰。这意味着,在普通合伙人OpenAINonprofit没有违反有限合伙投资协议的前提下,微软等作为有限合伙人是没有权力(例如以终止合约相威胁)来阻止OpenAI Nonprofit“赶走”被自己董事会认为不称职的CEO的。
概括而言,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东,而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OpenAI,使其一方面引入了研发投入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对资金提供者的权力以有限合伙投资协议进行了限制,使对方仅仅享有合约(而且设置利润上限)权力,而不是看似只要没有提到就它说了算的“至高无上”的剩余权力。这对于维持OpenAI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本性,持续推进其“安全、广泛受益的AGI(通用人工智能)”的使命有帮助。这也许是阿尔特曼和他的伙伴们最初选择微软等风险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人而不是股东身份进入OpenAI的重要考量所在。
其实,即使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实际投入的真金白银)并不多,但在股东内部鼓励深度专业化分工以提升效率、强调创业团队对业务模式创新主导的今天,通过设计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完成创业团队对组织的持续控制并非难事。
阿尔特曼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商业组织那样,或者通过持有控制性股份,或者采用投票权配置权重倾斜的同股不同权构架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很大程度与他希望保持OpenAI非营利组织性质有直接的关系。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作为这个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创始人,他只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入少量资金,甚至连股东都不是,因而创设OpenAI的目的显然不是追求投资回报,而是借助在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构架中纳入商业元素来最终实现公益愿景。
第三,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成员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受托责任来履行职责。
非营利组织核心制度安排是组织章程以及章程授权组织的董事会。董事会严格按照发起人起草并通过的章程执行相关事务,是非营利组织最高的权力机关。因而,从组织程序看,董事会具有包括解聘CEO在内的最终裁决权。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架构,OpenAI董事会辞退被认为不够称职的CEO在程序上没有太多瑕疵。
这不同于营利性商业公司通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在营利性商业公司中,利润分配时受益顺序排在最后的股东能够以投入的真金白银为可能做出的错误决策承担责任,因而股东成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的权威”。股东大会成为营利性商业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要向股东负有法律上的诚信责任。
营利性商业公司的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意味着对于包括CEO任免这样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做出评估和决策后,需要股东大会的最终批准才能生效。一些媒体和学者把阿尔特曼离职与苹果乔布斯的故事联系在一起,显然是把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治理构架与营利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混淆在了一起。
一个新的佐证是,已经离开Ope-nAI董事会的Helen Toner在对外界的诸多疑问回应时提到,OpenAI的律师声称,“如果我们不立即辞职,将会违法”,“因为若公司因此崩溃,我们将违反受托责任”。
第四,非营利组织理事会规模不宜太小,董事会成员则应以更加爱惜羽毛的社会贤达为主。
从OpenAI治理危机得到的重要警示是,尽管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的规模不能太大,但也不能太小。例如做出解聘阿尔特曼的董事会决议投票数为4:2。在六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在阿尔特曼回避,原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布罗克曼(Greg Brockman)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余四个董事就可以做出解聘阿尔特曼的决议。如果董事会规模变大,试图在很短时间内说服主要董事赞同某一董事的提议将会变得困难很多。据The Information报道,OpenAI将出现一个由九人组成的董事会。
OpenAI治理构架的独特之处还体现在,在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中引入通常在商业组织治理构架中出现的外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与在非营利组织OpenAI中试图引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有关。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毕竟,这些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需要基于OpenAI的盈利状况分享利润,尽管利润设置上限封顶。而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进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是安全这一问题上没有比引入来自外部、兼职性质和注重声誉的独立董事更加合适的了。在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制度设计中,除了CEO为唯一内部董事,其余均为独立董事已经成为流行实践。
从OpenAI这次治理危机,我们看到,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组织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也许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转向聘请更加注重公益的愿景和观点的平衡的社会贤达来充任。曾任美国财政部长和哈佛大学校长的萨默斯(Larry Summers)出现在三位新董事会初始成员名单后,一度受到很多质疑。他的进入被很多人认为“并非最好和最后的选择”,原因是董事会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专业化。
在很多人看来,萨默斯是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的学者和前政府官员,他接受OpenAI独立董事的聘请邀请属于不智,处理不当会成为职业生涯的污点。现在看起来,萨默斯出任OpenAI新的董事会成员只是上述变化的一部分。未来不排除在OpenAI新的董事会中,出现更多类似于萨默斯那样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人才的社会贤达来充任公益属性的OpenAI的独立董事的可能性。
第五,治理危机出现并不可怕,如果各方能够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遵循契约精神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危机很快可以化解。
OpenAI这场治理危机从董事会宣布解雇阿尔特曼,到其重新回归不过发生在短短数日内,乃至于媒体有“OpenAI危机100小时”的说法。
治理危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化解,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治理权威的尊重。尽管在非营利组织嫁接了风险投资以有限合伙协议投资方式加入的商业元素,OpenAI的治理构架显得复杂,但这似乎并不影响纷争各方对治理权威的尊重。对于在非营利组织中具有权威性的董事会辞退决议,阿尔特曼并没有以创始人的身份宣布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甚至解散董事会,而是一度以选择接受微软的加盟邀请的方式接受了被董事会解雇的事实。即使几天后重返OpenAI,同样是基于董事会最终协商的结果。其二,参与各方就事论事地协商解决。其三,参与各方没有私心,并不作为纷争双方其中一方的利益代表,而是积极地扮演自己的角色,认真履行职能。
需要指出的是,面临公益和商业元素复合和嫁接的治理构架设计的内在冲突,即使OpenAI完成董事会规模和成员身份的调整和修补,其能否成功化解下一场治理危机现在仍然是未知数。但毫无疑问的是,阿尔特曼和他的伙伴们选择的一条非商业化的组织方式在做本质上属于商业化的事情的探索是有意义的。我们总是需要进行各种尝试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郑志刚(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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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OpenAI治理危机对中国组织治理构架设计的启示 http://www.xishuta.com/newsview10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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