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战”新公司法:三个月内要改掉多年“老毛病”
过去两周,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了两次新公司法(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培训,部分省、市国资部门也陆续开展相关培训。专家、律师,甚至个别新公司法的起草人都被邀请到培训现场,回答一个关键的问题:新公司法落地后将会对国有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距离新公司法7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
新公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一些研究者已经指出了在注册资本金制度改革、破产清算、高管股东权责等方面,新公司法给公司治理带来的新课题。如何理解和应对“大修”后的新公司法,补齐短板,规范治理,成为很多企业的紧要任务。其中,国有企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轮轮培训下来,一些国企开始对自己面临的处境和风险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
在调研多家国企后,经济观察报将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联风险。新公司法增加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子企业之间也会承担关联责任。国企集团不仅子公司众多,而且不同国企集团拥有国资管理部门这一共同股东,彼此间也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证明企业独立性,但鉴于国企集团子公司体系庞杂、财务交叉,证明法人独立性难度较高。
二是实缴制度。在做大做强国企的导向下,地方国企集团成立了大量高额注册资本金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些公司面临被批量清理的问题。对于拥有大量项目公司的建筑类国央企来说,尤其如此。
三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责任和义务的加强,增加了国企内部决策的风险。由于部分国企高管在“仕途”上仍有空间,为了防止影响“仕途”,一些高管宁愿对所有决定一票否决,也不愿意承担决策的风险。
此外,外部董事制度建设、决策审批制度建设都面临新公司法的倒逼,有些国企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制度框架。
上述难题与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出资人身份以及仍具行政化特色的运营机制息息相关。对照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新公司法进行合规建设时,一些地方国企要做的改变很多。
但是,留给这些企业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穿透风险
一家央企的法规处处长刚参加完国务院国资委针对新公司法组织的培训,培训中提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关联责任。
新公司法加强了同一股东横向企业间的关联责任,这意味着子公司出了事,不仅母集团要担责,相关“兄弟”企业也要担责。这位处长举例称:母公司有两家子公司A和B。新公司法实施后,不仅母公司要分别与A、B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的A、B子公司之间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对国企的影响特别大,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陕西省一家国企的法务主管说,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最大的风险是母子公司主体混同。原本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债务,但一旦被认定财产混同,母(子)公司就会被追究债务的连带责任。
风险首先来源于国企庞杂的体系。一些国企集团拥有上百家子公司,意味着更多难以预测的风险点,这种连带责任有可能通过国企的同一股东扩大。
近期,阳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给多家国企做了新公司法落地后企业合规建设的相关培训。朱昌明提醒,新公司法强化公司的独立运营权,推动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将彻底终结国企传统管控模式。如果国企不切实改革企业管控模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大大增加了一级公司乃至国资委的涉诉风险。
地方国资委一般由地方政府授权,按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对国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湖南省一家国企的党委副书记认为,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下,原有的管理模式风险太大,不仅母集团要面临风险,实际控制人国资委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地方国资委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这位党委副书记说:“以往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下一步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独立难题
四川省一家国企的风控法务部主任将“落实财务独立事项”的便签贴在了日程表上。
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只有充分证明母集团与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管理独立、财务独立,才能规避连带风险,但有些国企在这一关就遇到问题。
这位控法务部主任表示,证明财务独立性时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他所在的国企母集团有超过百家子企业,如果每一家子企业都找专业第三方做审计报告,花费颇高。例如,以前为了提高资金效率,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会产生大量资金往来,这部分资金往来有可能成为未来界定企业是否为独立法人的证据。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会计师、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朱昌明观察到,一些国企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职能部门派出高管直接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运营管理,这是一种行政式管控和机关化管控,严重侵犯了子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权。国有大股东的所有权与出资公司的经营权未能分离,导致子公司完全依附于大股东,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形似神不似,也始终缺乏真正市场化的授权。
一位军工企业人士表示,军工资产管理严格,旗下子企业几乎都是全资子企业,母集团和子企业、子企业和子企业之间的管理人员和财务系统经常混用,也不能轻易引入第三方交叉持股规避“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旗下子企业数量众多是很多大型集团的普遍状况,但一些民企集团可以通过引入新股东,以交叉持股的方式完成独立性证明。国企则因国有资产的严格监管,难以引入外部股东。
资本认缴“紧箍咒”
不仅有的房地产企业喜欢做大规模,有的地方国企也热衷于此。
上述湖南省一家国企的党委副书记说,在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导向之下,过去在设立新企业时,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尤其大”。他说:“因为只有够大才够气势,才能提升商业合作中的资信,让地方政府和其他合作方觉得有实力。”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给注册资本金戴上了“紧箍咒”。
上述四川省一家国企的风控法务部主任正在密集摸排下属上百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情况。如果公司的认缴资本和实际项目开展情况匹配,且项目后续执行还需要资金投入,那就进行实缴;如果公司的项目资金量足够,或者项目资金未达预期,就减资或清退。他预估大部分企业最终还是以减资或清退的方式处理。
上述参加国务院国资委新公司法培训的央企人士所在企业的预案是:注册后一直空转的公司,比如没有实际业务、只是为了投标设立的功能性公司,该减资就减资,该注销就注销,该退出就退出。
这种减资也会面临合约的限制,特别是在一些央地合作的项目中。
基建行业一家央企相关人士说,近年来,央企和地方政府签订了不少项目,项目公司成立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认缴期限往往根据项目周期确定,期限也会纳入和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目前,央企要想调整认缴期限,就得修改合同,处理起来难度高、周期长。
新公司法不仅对实缴出资作出规定,对股东权责也有新的要求。当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交纳股款时,要求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国有股东在引入投资者或者和其他股份成立合资公司时,需要更加审慎地筛选合作对象。
上述四川省一家国企的风控法务部主任称,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明显增强,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风险提高,受限于此,未来其所在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模和数量上将会降低。
朱昌明建议,对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国有发起人股东应关注其他股东实缴情况,在公司设立之前对其他股东的出资实力和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实力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并敦促其他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实缴义务,以免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施行后,国企在推动股权多元化、混改,以及国民协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股权合作的风险。
高管风险
一位国企董事还没有准备好迎接这么多的责任和风险。他说:“以前出了问题,顶多给个纪律处分,谁能想到现在要承担这么多责任义务。”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标准,结合过往司法实践,还对股东出资、减资、分红、清算等各方责任进一步进行明确。
受此影响,董责险正在成为不少国企高管的选择。多位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国企高管称,其所在的企业已经或正在准备购买董责险。董责险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简称,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因工作疏忽、不当行为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诉讼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是,董责险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特别是考虑到国企高管这一特殊的身份。
上述四川省一家国企的风控法务部主任认为,新公司法对高管的责任义务要求变得具象化,提升了高管履职风险。未来相关诉讼实践中会大量增加此类案由,可能会对国企人士的“仕途”产生影响。
与民营企业高管不同,国有企业高管有机会到相关政府部门任职。不少国企高管将“仕途”视为较好的晋升路径,因此对履职风险有着更为敏锐的感知。
这种风险也会被国企复杂的决策流程所放大。与一般企业相比,由于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国企有着更复杂的决策机制,也就更难以厘清高管权责。
上述湖南一家国企的党委副书记称,目前企业内部正在讨论如何划清高管权责边界。比如,哪些事项由个人决策,哪些事项上报上级单位、上级股东;哪些事项应该直接报领导签批,哪些事项需要上会讨论;如果上会讨论,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有何区别;上会讨论后,是否还要再上报更高层级的国资委。
这些流程因为新公司法的出台,需要重新梳理,以降低高管风险。
企业内的一位高管对上述湖南一家国企的党委副书记称,如果高管只承担风险,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激励,那这位高管做任何决定都可能会厌恶风险。
另一名国企董事决定以后在企业做投票决策时直接投否决票,因为不犯错误就是性价比最高的做法。
倒逼改革
对标新公司法,国央企还有很多功课要补。比如新公司法要求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但经济观察报调研的多家国企均未达到这一目标。上述陕西省一家国企的法务主管说,其所在的国企没有外部董事,也没有职工董事。因为所有董事都由监管部门指派,且全部在该国企内担任职务,而这显然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匹配。
朱昌明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过于单一僵化,不能适应类型多样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也是导致长期以来国企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的重要原因。
朱昌明说,很多国企还没有做好改革传统管控模式的准备,尤其是那些存在复杂内部管理层级、产权关系、关联交易、产融结合的集团,都处于观望状态,依然习惯于传统管控模式,担心原有业务结构、管理架构被打乱,担心“一放就乱”,很多国企集团的职能部门也舍不得放权。
朱昌明希望新公司法能促使国企公司治理迎来多元化的局面,能充分考虑不同规模公司的特殊治理需求,使用更多任意性规范以尊重公司自治,强化利益相关者共治的治理模式,提供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选项。比如国企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此外,新公司法也有利于“两非”“两资”和僵尸企业清理退出,提供简易减资、简易注销、强制注销、股份回购等制度,可以大大降低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
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是立法的目的之一。
朱昌明建议,国企应按照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结合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资本制度等最新修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治理等体制、机制类改革方案,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订权责清单,详细约定契合自身需求的治理模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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