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起诉“抖音唯一合作电商” 索赔300万元
(原标题:抖音起诉“抖音唯一合作电商” 索赔300万元)
王峰
因认为广州热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热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抖音”、“抖音”Logo等商标,擅自注册、使用“抖音”作为企业字号进行虚假宣传,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抖音官方将“热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300万元。该案于4月2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启信宝信息显示,被抖音官方起诉时,热门公司还名为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今年1月改为现名。
根据原告抖音的起诉书,热门公司对外宣传其为“抖音北京总部的电商部门,隶属于抖音公司”、“创始团队来自抖音公司”、“抖音唯一合作电商”等。
原告抖音诉称,“热门公司”在经营场所,包括前台、玻璃门贴条、笔筒、员工证挂绳、装饰宣传海报等处,使用了“抖音”、“抖音”Logo等商标;在宣传材料,包括易拉宝广告、员工名片、宣传单、商务合同、线上广告、招聘信息、百度贴吧用户头像等处,使用了“抖音”、“抖音”Logo等商标。
抖音认为,“热门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旨在宣传、推广其提供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视频制作等所谓“抖音电商”服务,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告与抖音之间有关系,不正当地借助了“抖音”的知名度及良好声誉吸引消费者,构成对原告“抖音”、“抖音”Logo等商标的侵权。
据了解,抖音曾在2018年11月就广州抖音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2019年10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明,热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作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从而提升业绩,促成更多交易以获取利益。
执法部门还经核实认定了热门公司的10笔业务,总金额为20.6万元。10名客户均称在业务往来中,因热门公司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的宣传用语、符号标识图案、当事人员工的宣传等,导致其误认为当事人系“抖音短视频”app软件的官方运营公司及“抖音短视频”app软件开发者的特定联系企业,对其业务合作有帮助优势,并因此与当事人签订了业务合同。
执法部门随后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罚款32万元。
此前,已有一家“广州抖音公司”因类似情形被处罚。该公司原名为广州抖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变更名称登记并处罚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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