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必须保护好这一关键权利
本文来自公众号:瞭望智库(ID:zhczyj),作者: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逐渐逼近人们的隐私地带。近年来频发的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现象,无一不带来新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库叔特别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结合《民法典》内容,就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展开解读。
40年进步足迹
《民法典》这部法律不仅浸润了法律、法学界几代人的心血,更是承载着国人的期盼和伟大的使命。它不仅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还是民事权利的确认书、民事权利行使的指导书、民事权利保护的保证书。它的全部内容,就是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权利,每一种民事权利有哪些内容,民事权利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得到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民法典》基本点就在于尊重人格尊严,让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权利都得到保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的颁行,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了重要法治基础,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立法,虽然有多部法律规定了隐私的概念,但是,自《民法通则》以来,并未明文规定隐私权。
对于个人隐私是否予以保护,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必须保护自然人的隐私。
由于1986年《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隐私权又确需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隐私的间接保护方法,即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依照侵害名誉权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益。但这个方法显然对隐私权保护不足,如果侵害了隐私却没有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法院就无法进行救济和保护。
2020年6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一处社区活动室为村民播放有关《民法典》专题节目。
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对隐私权益的直接保护,不必再借助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就能够确认侵害隐私权益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不能确认隐私是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通过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隐私权。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中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认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依法予以保护。不过,《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内容和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是规定了隐私权的权利概念。
应当说,在当今社会,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人格完整、保障其主体的法律地位之必需。《民法典》,在人格权编提出了两个条文,包括确认隐私权的概念和隐私的范围,确认何种行为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这个条文确定之后,我国就有了隐私权的全面规定,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就会保护得更好、更完备。
以保护人格尊严为核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对隐私权和隐私的规定。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主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从法律角度看,其三个特征是: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隐私权保护的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即私人生活秘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与公共利益有关范围的私密,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核心,其具体内容是:
首先,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有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因此,他人对个人隐私不得侵害。
其次,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有权积极利用,通过这种利用而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例如。以自己的隐私生活作为素材创作作品等。
再次,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可以准许他人获悉或者进入,也可以许可他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利用,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
一个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他任何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可侵犯的法定义务,因而,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隐私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的是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犯的义务,即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侵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算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就是隐私。所谓隐私,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后者指权利人有权将其保持不公开的状态,而他人不得察知。因此,《民法典》对隐私作出了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是隐私的主要部分。
自然人的这些隐私利益,一方面须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
私人生活安宁,是隐私的主要部分。以往通常认为,隐私的主要部分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在其次。《民法典》规定隐私,是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主要部分,特别加以保护,放在隐私内容的最前面。
私人安宁生活,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活的安稳宁静,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妨碍,免受他人精神伤害的私生活状态。保护私人生活安宁的价值基础,在于自然人的伦理性,是自然人对其安稳、宁静等自我满足的生活状态的精神性追求,是人文主义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体现。
除了私人生活安宁之外,隐私主要有三个内容: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也称私人空间,分为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具体的私密空间,是个人的私密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通信等,均为私密空间。抽象的私密空间是指思想空间,专指个人的日记。隐私权保护这些框架不被非法侵入。
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私密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等,即使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原则上也属于私密活动,只有违反法律,涉及公共利益的,才不受隐私权保护,但是也应考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这些要求,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密信息,即个人的隐私情报资料、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隐私权保护其私密性,他人不得刺探、非法获知以及公布,使第三人知悉。
六种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
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典型的为住宅、宾馆房间等,非法进入、非法拍摄、非法窥视等,包括安装窃听装置,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这里列举的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排除了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获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因隐私权人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例如,邀请或者同意他人进入自己家中,随后提出该人侵害其私人生活安宁,或者主张该人对其私密空间非法侵入,都不成立,因为都经过隐私权人的同意而不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实施下列有关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个人的生活安宁,通常称为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构成侵害隐私权。例如,没有经过允许即向他人投寄广告、发送垃圾邮件或者短信、微信、信息等,构成侵害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典型的为住宅、宾馆房间等,非法进入、非法拍摄、非法窥视等,包括安装窃听装置,都构成侵害隐私权。其他方面,如个人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私人日记等,都是私密空间,都在隐私权保护之列。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是未经同意,对私密空间进行搜查、进入、窥视乃至拍摄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私人约会、婚外恋情等,都是私密活动。对这些活动进行拍摄、录制、窥视、窃听、公开等,都构成侵害私人活动。例如,交警部门拍摄驾驶员违章,将摄像头录制的驾驶员与副驾驶座位的异性亲密活动的画面在网络上公开,就是侵害私人活动,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这种录制并不违法,因为有公共利益支持,但是公开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例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公开更是构成侵权,属于严重情节。
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区别是,隐私权保护的私密信息,其主要内容是涉及个人私密,个人信息保护的是个人身份信息。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侵害身份信息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
最后的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通过其他方式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等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上述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如此具体的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一旦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方法,请求法律保护。
基本的方法是,构成侵害隐私权,不需要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主张损害赔偿,例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本文来自公众号:瞭望智库(ID:zhczyj),作者: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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