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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如何将一个几千元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19年04月14日 08:29

(原标题:视觉中国如何将一个几千元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张剑

视觉中国版权问题仍在发酵。4月12日,有知情人士对外披露,2014年,视觉中国曾与一家名为正林的公司为图片版权进行诉讼,官司到了最高法院,视觉中国最终获得胜诉。最高法院还将此案列为当年的35起年度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通报。这一判决由此成为视觉中国进行诉讼维权的“尚方宝剑”

第一财经记者1℃记者找到了前述判决书,这一司法文件显示,案件的原告方是视觉中国旗下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华盖公司是视觉中国对外进行各类维权诉讼的主要主体之一。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华盖公司胜诉,二审中华盖公司败诉,华盖公司提起再审后,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胜诉

第一财经1℃记者检索到的司法文书显示,案件起始于2011年。

正林公司是哈尔滨的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注册资金76万元。2011年3月9日,华盖公司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华盖公司诉称:其为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下称“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合法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的品牌图片,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华盖公司在2007年之前,已经在其官方网(http://www.getimages.cn)上公开展示了品牌为Photodisc的摄影作品。2007年,正林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这两份宣传册中使用了该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华盖公司要求正林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对于华盖公司的起诉,正林公司辩称,其早在2007年10月就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册。华盖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摄影师是Getty Images Inc.的员工,也就无法证明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更不能证明Getty公司及华盖公司对本案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华盖公司的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三级法院均将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版权、正林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列为案件焦点问题。

哈尔滨中院审理认为,华盖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正林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次修正的《著作权法》之前,故本案应适用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华盖公司出具的公证文件可以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文书显示,华盖公司对正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Getty公司授权及我国法律规定,正林公司是该宣传页上的署名人,其没有证据证明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及尽到了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作为广告主,这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华盖公司《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交易金额只能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将该交易金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据此,哈尔滨中院判决正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审改判

正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正林公司在上诉中提出,被控侵权作品的拍摄者为Ryan McVay,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或享有著作财产权,原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正林公司提交了一些新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观点。这些证据包括Getty公司2008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2007年度报告》,用以证明Getty公司的创意图像集里大多数图像是通过原创摄影者和电影制作者授权获得,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创艺术家,Getty公司只是在一定时间內代表这些艺术家行使相关图像的市场经营权;Getty公司网站上标注的规定条款,该条款显示Getty公司网站上的图片可能是由许可方或第三方图片合作伙伴所有,证明Getty公司只是分销商,对该公司网站上的所有图片不享有著作权;销售涉案作品的数十个网站目录,证明不只华盖公司一家销售涉案图片,所有网站销售的被控侵权图片都标注该图片的拍摄者、版权所有人为Ryan McVay。

黑龙江高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版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当摄影作品上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署名时,摄影者并非当然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作品的作者。被控侵权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是RyanMcVay,但是在被控侵权图片上署名的并非其本人,而有“Getty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故不能仅以Getty公司非实际摄影者而据此认定其不享有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仅是Getty公司公布在其官网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但根据查验,互联网上已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与被控侵权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未标注“GettyImages”水印,系分别印有上述各家公司自己的水印(署名)。华盖公司虽作出了系Getty公司授权上述公司使用的解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此项主张。华盖公司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作品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亦不能提供其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以证明其著作权取得的方式。

从案件已有的各项证据看,在有多家公司以相同方式在涉案图片署名的情形下,被控侵权图片的著作权属并不明晰。虽然Getty公司的副总裁以Getty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相关图片,这份授权书也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以及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但是,该授权书在性质上属于Getty公司的自我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Getty公司就相关图像享有权利的依据。华盖公司在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对被控侵权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而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华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2年3月9日,黑龙江高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再改判

华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审并改判,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共计19020元。

201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2014年7月30日,案件开庭审理。

再审期间,华盖公司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中包括涉案图片拍摄者摄影师Ryan McVay的宣誓公证书,以证明Ryan McVay为Getty公司的雇佣摄影师,Getty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享有展览、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华盖公司还提交了《免版税经销商协议》,记载SuperStock等几个其他销售商公司为Getty公司的经销商,也是经Getty公司同意才销售相应的作品。该协议与已公证的一系列材料共同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涉案图片拍摄者的宣誓声明,更直接证明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华盖公司所提交的新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正林公司两份企业宣传品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正林公司并未就该使用行为获得华盖公司的许可,故正林公司侵害了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最高法院由此对案件进行改判,认定正林公司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华盖公司各项损失4千元。最高法审结此案后,将判决列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

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最高法在通报这起案件时指出,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有知情人士称,这起案件成为视觉中国持续主动进行大面积诉讼的最佳依据,甚至视觉中国在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时,也反复提及这起案件。目前尚无其它证据证明这一说法。但是,这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被选中,进入最高法院年度案例并对外通报,足以代表其在同类型案件中的典型性,在一般公众的认识里,这一判决可以起到“尚方宝剑”的作用。

4月12日下午,1℃记者在视觉中国官方网站(www.visualchina.com)看到,该公司在2015年5月,也对这一判决做了介绍。该公司副总裁张宏麟表示,这起案件是视觉中国维权案件第二次被最高院列为典型案件,充分说明视觉中国集团在中国图像行业版权保护的领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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