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是不是“垄断企业”?取决于这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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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诉讼,认为谷歌通过产品及服务垄断,扼杀市场竞争者,从而间接伤害消费者。这一反垄断诉讼案与22年前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多名法律专家表示司法部获胜几率很大。从法律层面讲,如何界定谷歌是否为垄断企业?通过对几位反垄断法专家的采访,作者归纳出了在确定其垄断性质时亟需证明的核心问题。本文作者Will Oremus,原文标题“The Key Questions That Will Decide Whether Google Is a Monopoly”。
图片来自Unsplash|摄影Mitchell Luo
近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该公司非法垄断市场。提起诉讼之后,最棘手的问题就来了:如何证明谷歌垄断了市场?
谷歌曾经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搜索引擎公司,甚至没有自己的商业模式,如今却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以至于用“垄断”一词都无法概括它的庞大规模。如今提起谷歌,我们想到的不再是搜索引擎,因为搜索引擎只是整个谷歌帝国广告业务的小小分支。
在这样的背景下,想要定义谷歌为非法垄断企业,就要证明它“是否”以及“如何”对市场垄断。
它推出搜索引擎这一点是否构成垄断?它的不同业务分支(包括搜索引擎,数字广告,视频,移动操作系统,云服务,居家智能设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是否才是它被认为时垄断企业的原因?又或许,因为大部分用户都会选择谷歌产品而忽略竞争对手的产品,谷歌得以掌握大量的用户的信息,并将信息用于广告收入,这才是它被反垄断起诉的真正原因?
抛开复杂的法律条文,司法部想要尽可能简单明了地回答上述问题。根据司法部那份长达64页的报告,谷歌在搜索引擎和广告投放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它也为巩固这一主导地位采取了相关行动。对消费者和广告商来说,这意味着他们的选择减少了。对同行来说,这样的垄断导致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实现创新发展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司法部的这一指控,我和三位反垄断法的专家聊了聊。两位专家同意接受录音采访,另一位要求匿名(因为他参与了另一个反对谷歌的案子)。
根据三位专家的说法,尽管许多人(包括众议院的反垄断委员会)都在呼吁重新审视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及政策,司法部此次的指控却基本是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的。这个指控谷歌的案子被视为“美国VS微软”的2.0版本。它针对的是谷歌的业务和相关行为,和1998年微软被指控垄断PC端一样。
迈阿密大学法学教授约翰·纽曼(John Newman)说:“美国司法部肯定从微软的案子中受到启发,这个案子是最著名、其结果对司法部最有利的反垄断案子。”约翰·纽曼的研究领域是数字平台监管,目前在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任职。“而且很巧的是,谷歌案和微软案的背景都是很相似的,至少司法部是这样讲的。不过这将会是一场艰苦的战斗,因为谷歌方面有着不错的反驳证据。”
目前,司法部声称谷歌通过一系列条款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比如通过与苹果公司合作,让苹果的浏览器Safari自动跳转到谷歌搜索页面(2017年之前它一直跳到必应搜索引擎)。尽管两家公司都没有公开这一协议,司法部还是援引了相关报道,称谷歌为了获得这项特权,每年支付苹果公司100亿美元,相当于苹果年利润的15%到20%。相对应地,谷歌通过这项协议获得了翻倍的流量。在安卓系统的应用排行榜上,谷歌的产品也一直居于前列,安卓手机也通常会自带谷歌搜索引擎。在三星Galaxy设备上,用户打开浏览器后也会直接显示谷歌搜索,尽管用户可以强行跳转到其他搜索引擎。
这一切都让人不禁联想到微软:当年微软的IE浏览器就是这样被设置为Windows系统电脑端的默认浏览器,从而让微软快速壮大,和Netscape等对手得以并驾齐驱。
图片来自Unsplash|摄影purzlbaum
从理论上讲,针对谷歌的多线业务,其实还有更多可以指控的地方,比如它不同的业务可以共享数据和反馈,信息高度集中,人工智能发展迅猛,影响力过大。在司法部提出起诉之前,众议院的反垄断委员会就已经对谷歌的行为提出异议。但此次司法部的起诉绕过了这些模糊不清的“存在争议的地方”。
范德比尔特大学反垄断法的教授丽贝卡·艾伦斯沃思(Rebecca Allensworth)认为,司法部这样做是正确的:“(司法部的起诉的理由)精准而富有战略性,我认为这样的策略是非常聪明的。我们要做的不是把谷歌存在争议的每一点都列出来,全部塞进一个案子里。司法部的起诉强而有力,很接近当年微软的案子。司法部很希望能套用微软反垄断案的模板,因为在当年告赢微软被视为是政府的一大胜利。”
但即使微软案被视为一大胜利,它也有警示后人的地方:虽然当年法院判定微软是非法垄断企业,要求拆分公司业务,但最后司法部让步了。作为妥协,微软同意让Windows软件和非Windows软件兼容,双方达成了一致。
在谷歌案中,司法部很可能会要求“结构性补救措施”,即拆分谷歌公司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考虑谷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了。这可能就要司法部说服法院,证明谷歌的行为不仅是损害市场竞争,而且对市场有持续的消极影响,影响对象包括竞争者和消费者。这些害处并不容易被证实。在2018年最高法院受理的“美国运通VS俄亥俄州”的案例中,被起诉的美国运通的行为虽然对贸易商有轻微损害,但由于法院认为消费者能从中获益,所以判定美国运通并不是非法垄断。这个富有争议的判决给其他控告技术公司非法垄断的案子蒙上了阴影,同时也证实了市场的双面性:损害竞争者的行为往往可以让消费者获利。
毫无疑问,谷歌肯定会以“我们的产品是免费的(因此对消费者有利)”这样的言论进行反驳,而且会指出自己的产品比同类产品更受欢迎。谷歌已于近日公开发表声明,称“这场诉讼对消费者无益,相反,这场诉讼将人为支持低质量搜索的替代品,提高电话费用,让人们更难获得它们想要的服务。”。
范德比尔特法学教授阿伦斯沃思(Allensworth)表示,谷歌这样的声明很容易引起非专业人士(甚至是法官)的共鸣。法官尽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科技方面却并非专家。在谷歌这个案子里,核心问题不在于谷歌的产品是不是比其他公司的产品更好,而是谷歌是否在用自己已有的市场影响力去阻止其他公司开发更好的产品。而针对这一点,迈阿密大学法学教授约翰·纽曼(John Newman)表示,目前很难用方法将市场危害量化。这也就是当时微软案比较麻烦的地方:此前的反垄断案子都能用数据证明其危害,比如公司定价过高或者产出很少。但是对于微软来说,如何界定它“伤害了其他企业的创新能力”,这一点很难量化。
在微软案和谷歌案中,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微软当时是将自己的IE和Windows捆绑销售,而浏览器在当时还是一个无人占领的新兴市场。而谷歌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一直是它的核心业务,没有涉及捆绑销售。这个案件可能出现的转机是:司法部以这样的论点说服法院,表示消费者其实一直在为谷歌的搜索服务买单,不是用美元买单,而是用他们的“注意力”和留在谷歌应用中的“数据”买单。约翰·纽曼教授表示,这样的说法已经引起了反垄断法学界的关注,但是法院是否接受这种说法尚不能确定。
阿伦斯沃思和约翰·纽曼教授一致认为,司法部提起的这场诉讼案很有可能确立谷歌在市场上的垄断力量,而证明谷歌的行为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将会是这场诉讼案的难点。上一次谷歌面对反垄断调查时,它被指控通过控制搜索结果,将用户导向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最终联邦贸易委员会接受了这种说法,认为谷歌“控制搜索结果”实际上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而不是伤害竞争者(讽刺的是,这起反垄断诉讼调查还是谷歌自己的员工提出来的)。
对于此次美国司法部的诉讼,一个需要理清的关键问题时:谷歌这些被政府认为是“不好”的行为和排他性销售协议,是否有充分的商业理由?换句话说,它所做的一切,是否仅仅是为了优化自己的搜索引擎,让它的产品对消费者(和广告商)有益处?或者说,它所做的一切同样是为了阻止潜在的竞争对手?
在阿伦斯沃思看来,谷歌的行为和当年微软的行为一样,都“超出了提升消费服务质量的范畴,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商业竞争对手的发展”。换句话说,她认为谷歌确实违反了反垄断法。但是她又补充道:“这将会是一场艰苦的战争,因为谷歌那边可以给出不错的反驳理由。”
纽曼也表示司法部获胜的几率很大,但是可能很难说服法院对谷歌采取强硬的措施,比如“结构性补救措施”(也就是拆分公司)。在他看来,“我们从微软案中学到的教训是,如果你真的想要改变市场结构,那么你很难在没有结构性补救措施——比如拆分公司——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法官是否也会这样想,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译者:Mich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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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谷歌是不是“垄断企业”?取决于这个关键问题 http://www.xishuta.com/newsview33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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