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暂缓上市,阿里在美遭集体诉讼,该不该赔
记者 |邹璐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蚂蚁暂缓上市余波未了,阿里在大洋彼岸再遭美投资者集体诉讼。
此前,因为蚂蚁上市暂缓,阿里美股创下5年多来最大跌幅,市值一天蒸发813亿美元。据此,已有多家律所正在收集境外投资者的索赔线索,欲指控公司及其高层在蚂蚁集团IPO过程中,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从而造成股民重大损失。
事实上,这并非在美中概股首次遭遇境外集体诉讼指控,仅在今年4月,瑞幸因造假事件曾遭遇美国集体诉讼,或将面临百亿赔偿曾引起舆论哗然;阿里在2015年也曾为集体诉讼赔付2.5亿美元。
对于在美上市公司而言,集体诉讼是难以逃开的“紧箍咒”。在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余震不断之际、面对海外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阿里是否将再受重创?
界面新闻采访多位律师后发现,此次针对阿里的集体诉讼中,业内对于阿里是否有蚂蚁事件的披露义务存在争议,但即使存在胜诉的可能性,阿里选择和解的可能性仍然更大。
集体诉讼指控阿里:未起到披露义务,作出误导性陈述
界面新闻了解到,已有国内律师团队加入到对阿里巴巴的集体诉讼中。
目前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正对外征集阿里投资者线索,主要是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买入或取得阿里股票或期权等证券受到较大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界面新闻从郝俊波律师处获悉,当前该事务所已经收集到几十份投资者的投递,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正在寻找首位原告的阶段。据他介绍,美股对投资者起诉的条件相对宽松、门槛较低,也是案件能受理的主要原因。
据郝俊波律师向界面新闻提供的英文诉状(目前该诉状已更新至国际律师公众号中),该诉状提出,阿里巴巴拥有蚂蚁集团33% 的股权,而阿里巴巴未向投资者披露以下重大不利事实或者作出误导性陈述:
(1) 蚂蚁集团在某些重要事项上不符合上市资格或披露要求;
(2) 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即将发生的某些变化将影响蚂蚁集团的业务;
(3) 由于上述情况,蚂蚁集团的首次公开发行合理地可能被暂停;
(4) 由于上述原因,阿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前景的正面陈述实际上具有误导性,或缺乏合理的依据。
诉状认为,蚂蚁暂缓上市,与前一天与监管机构的会议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最新变化”有关,并引用了2020年11月2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与蚂蚁集团高管马云、井贤栋进行了会晤。文章指出,尽管监管机构没有提供细节,“但用来描述这次采访的中文词语——约谈——通常指的是当局的斥责。”文章还包括了蚂蚁集团的一份声明,表示将“深入落实会议意见”。
诉状指出,作为阿里高管,是完全有可能知道有关阿里巴巴负面非公开信息的,并有义务传播有关阿里巴巴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并迅速纠正阿里巴巴发布的任何公开声明。
除了前一天的监管约谈之外,郝俊波还向界面新闻指出,网贷新规早在2019年4月30日就被囊括在银保监会法规部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但该计划并未出现在蚂蚁招股书的风险披露当中。
他认为,按照惯例,监管部门在出台征求意见稿前,很有可能以试探性、或者非正式的方法事先征集行业内公司实体的意见和看法。
“我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在上市前就知晓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起草,它就应该把相关的风险向投资者披露”,郝俊波律师说。
阿里披露义务存争议,举证有难度
集体诉讼对于阿里影响几何?对于蚂蚁暂缓上市这一突发消息,阿里是否需要承担披露失责的义务?高额董责险是否还会买单?这是有关阿里集体诉讼的主要争论。
就集体诉讼已被法院受理这一事实而言,多位律师均并无异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指出,原告持有阿里股权,而且主张蚂蚁暂缓上市已构成阿里对原告的侵权,起诉条件已经满足,法院受理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但他认为,受理并不等于胜诉。蚂蚁暂缓上市这一事件相关公告仅蚂蚁集团有披露义务,作为蚂蚁的关联股东,阿里在披露义务上失责“略为牵强”。
他指出,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与阿里管理层两者是否有因果联系,这一问题仍然有待观察。如果前后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阿里很有可能败诉,但如果两者因果关系较弱,那么阿里存在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郭捍东律师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补充称,美股阿里虽为蚂蚁的第一大股东,却并非实控股东,两者是关联公司,因此,即使蚂蚁前期申请上市中存在违规甚或违法问题,不会成为美股阿里的问题;依法应当追究的是蚂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高管,而不应据此要求美股阿里承担责任。
对于蚂蚁未披露网络小贷新规起草的诉讼理由,郭捍东也表示了不认可。“道理很简单,一项立法,如仅是处于工作计划阶段,尚无任何内容,如何预测?如何披露?”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则认为,不排除阿里高管提前知晓新规出炉的可能性,但是从打官司的角度而言,在举证阿里高管存在提前知晓、主观不予披露上,存在难点。
“很难证明蚂蚁集团的高管知道这个事情,即使知道,也很难证明阿里高管预测到该新规的严重性”,孙宏涛说。
高价董责险是否应该买单?
当前,在集体诉讼事件发酵同时,高价董责险能否赔付也成为阿里此次能否脱身的关键。
董责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通俗地说,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均购买了董责险。此前据媒体报道,蚂蚁集团董责险保单总保额高达15亿元;界面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阿里董责险保单总保额也达5个亿。
就两张董责险保单而言,多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此次集体指控面向阿里,而非并未上市的蚂蚁集团,所以蚂蚁集团15亿董责险“不一定用的着”,如果阿里选择和解或者败诉,阿里董责险买单的可能性极大。
集体诉讼耗时漫长 阿里和解可能性较大
即使在此次针对阿里的集体诉讼中,业内对于阿里是否有蚂蚁事件的披露义务存在争议,举证阿里责任有难度,但在孙宏涛教授看来,阿里极有可能选择和解。
“董责险最重要的作用除了理赔之外,还在于抗辩与和解。”孙宏涛指出,在集体诉讼生效之后,承保董责险的保险公司将代替被告行使两种职能,一种是抗辩,认为对方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让我赔偿;另外一方面,与对方达成和解,不能完全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至少不会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孙宏涛教授认为,达成和解往往是更容易高效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也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果选择抗辩,极有可能将这一法律争议的时间延长,从现实的资本运作和实务的角度来讲,陷入长久的法律争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往往不利于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不必“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而如果选择和解,董责险赔付概率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和解费用相比于美国高昂的律师费用或许也要划算更多。
事实上,阿里并非首次遭遇集体诉讼。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两地遭遇集体诉讼。这两起案件或纠纷都指向了同一事实或行为,即:阿里巴巴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导工作。
2015年1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刊登了题为《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的文章。披露了2014年7月16日在浙江省工商局召开的一次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主要负责人员、核心部门管理团队均参加了会议,接受行政指导。
但为了不影响阿里上市,这是一次内部会议,阿里也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2起集体诉讼耗时数年才得以和解方式结束,据阿里公告显示,该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支付7500万美元和2.5亿美元。
显然,阿里对于漫长集体诉讼的耐心已经不足。阿里曾对此表示,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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