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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数字税”是否会横空出世?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5:40

(原标题:互联网反垄断:“数字税”是否会横空出世?)

作者: 曾心怡

全球年内已有30多个国家对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中国高级官员近来也频频发声,计划将数字税研究提上日程。去年,专家曾称中国短期内应该不会考虑征收数字税。如今呢?

科技巨头面临全球反垄断浪潮之际,数字税频繁出现在中国高级官员口中,相关讨论也是甚嚣尘上。

“数字大棒”要来了吗?

发生了什么?

12月16日周三,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新京报贝壳财经主办的“新发展新格局 资本市场再出发” 高峰论坛上表示,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

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进一步称,数字税落地还存在挑战,下一步将密切关注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此前一天,中国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也称,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其中包括国际数字税收问题,也有国家内部的,特别是对拥有大型科技、数据、消费者流量平台的国家的针对性研究。

他表示,过去数年国际范畴内的数字税收已有讨论,但单一国家国内的数字税收都还未提上议事日程,今天拥有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国家应把国内数字税收适时提上议事日程。

在朱光耀看来,数字税收的研究、制定及实施问题是在宏观框架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研究的政策性问题之一,此外还要关注数据安全等普遍规则制定、数字货币问题、反垄断问题等。

数字税是什么?

频频被高级官员提起,数字税究竟是什么?

早在7月,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冯俏彬就曾指出,数字税的第一层含义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其性质是流转税。同时,这个层面的数字税也是国内税的概念。征与不征收、怎么征,各个国家对此有完全的决定权。

而数字税的另一层含义是经济数字税收。这就是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受到极大关注的OECD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解决方案。

在这个层面,数字税涉及的是跨国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是所得税。涉及到各国的税收分配问题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必须通过国际协商协定。

更深入地来看,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将数字税宽泛地定义为对数字企业(数字业务收入及其利润)的额外征税,涵盖补偿性数字税和矫正性数字税,前者支持共同市场,后者支持社会公正。

他撰文称,数字税的第一项理论基础在于,对数字企业征收补偿性数字税,作为对偏离竞争中性的矫正,以使竞争中性的税收条件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亦可被满足。

用以消除数字化租金的矫正性数字税则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机制用以内化数字化企业的负外部性。

目前,数字经济的两面性创设了对数字税进行理论基础思考的大背景:数字化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化力量行善,也可能滥用数字化力量“施恶”并从中获利。

支持共同市场有效运作所依赖的竞争中性,连同支持社会公正所依赖的限制数字化租金,共同定义了数字税作为“止恶”工具理应发挥的两类基本作用。

据此,把数字税区分为补偿性数字税和矫正性数字税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前者旨在“补齐税差”——作为对BEPS的救济机制;后者旨在防控附加损害,即从滥用数字化力量制造“负外部性”活动中攫取数字化租金。

补偿性数字税是“必须的”,矫正性数字税则是“选择性的”。选择应在控制外部性的各种机制中做出,包括对数字化企业强制实施额外监管和信息披露。

欧洲已经行动起来

近年来,推动数字税相关研究的还有欧盟等经济体。

欧盟几年前就早已提出要对科技巨头发起反垄断监管,包括推出“数字税”等惩罚措施。近年来,欧盟政府更是强调“数字主权”,近期还公布了有关数据共享的新规则,提出一系列旨在促进欧盟成员国内部跨境数据流通的提案,以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

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批准征收数字税,率先打响了全球征收数字税的第一枪。

近日,法国还宣布将在12月重启去上述数字服务税征收计划,对在法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

该计划涉及多家美国互联网企业,谷歌、Facebook、亚马逊等多家美国互联网巨头均在被征税之列。目前,Facebook与亚马逊等已收到法国财政部门的催缴税款通知。

据人民网报道,今年以来,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宣布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税。

从今年1月起,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国相继实施各自国家制定的数字税法案。欧盟、西班牙、奥地利、捷克、波兰等经济体的数字税法案正在酝酿实施当中。

在亚洲,今年年中,菲律宾众议院批准了一项法案。根据法案提议,菲政府将对数字服务征收12%的增值税。此前,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国已通过或者已实施开征数字税的法案。

中国会否开征?

自法国数字税生效以来,来自科技巨头的批评、来自市场的质疑声音都很多,也有许多关于中国是否会开征数字税的猜测。

科技日报曾在去年评论称,当前,中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成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已兼具数据大国与互联网企业大国的双重身份。因此,对中国而言,征收数字税不仅会影响中国国内数字经济产业,也将影响到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进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南翔当时也表示:

一方面,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主要营业地与用户所在地基本同一,因此我国政府能通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向互联网企业征收税款;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众多互联网企业赴海外投资,若我国支持并征收数字税,将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国外面临更大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我国短期内应该不会考虑征收数字税。

但他也认为,长期来看,作为互联网大国,中国也应积极研究探索数字税制度,特别是应解决数据利益在用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问题。同时,作为多边机制的捍卫者,中国也应更加重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字经济工作组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应积极分析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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