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回应新增百亿债务:贾跃亭责任我们不应担责
(原标题:乐视网回应百亿回购风险:贾跃亭个人责任不应让上市公司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陈宇曦
“对于凭空而来的一百多亿的债务,如果最终坐实,公司将毫无回生之力,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等都不再存在实施的基础,只有破产清算一条路,公司之前所有努力全部灰飞烟灭。”
5月15日晚间,乐视网(300104)相关负责人对乐视体育股权回购案首例判决结果做出回应。
当天,乐视网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深圳前海思拓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等仲裁请求。
法院裁定,支持乐视体育股东前海思拓全部仲裁请求,乐视网等被申请人需要向前海思拓支付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的股权回购款1.32亿元,以及相应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等,支付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若预期支付,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前海思拓系乐视体育B轮融资方。乐视体育2014年从乐视网独立,2015年5月以28亿元估值完成A轮融资,2016年3月,乐视体育完成B轮融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投后估值达到205亿元。
按照乐视体育B轮融资时的协议,乐视体育需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上市工作,如果违约,那么乐视体育原股东(乐视网、贾跃亭控制的乐乐互动及北京鹏翼资产)需按照协议约定价格进行股权回购。目前已经有多家乐视体育投资方进行股权回购款追索。
乐视网表示,截至目前,乐视体育14方股东已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申请,除此次案件已出具仲裁结果外,其他13方股东仲裁仍在审理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均被判决败诉,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无法解决的巨大债务。经公司内部测算,乐视体育两轮融资本金84亿余元,若均按照每年12%的单利计算,最大回购责任涉及金额110亿余元。
不过,乐视网方面认为,贾跃亭的个人行为不应该让上市公司承担此次乐视体育案件回购责任。“贾跃亭在任期间,自己不通过乐视网股东就直接签字担保乐视体育,融资金额超过一百亿元。”乐视网相关负责人称。
乐视网在公告中称,乐视网针对乐视体育融资时承诺的回购责任等相关事项,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这件事情中,贾跃亭是第一责任人,他是乐视网和乐视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这个违规担保的最大受益者。截至目前没有收到贾跃亭的任何表态。解铃还须系铃人,公司一直在喊话贾跃亭来解决问题。”乐视网相关负责人表示。
附:乐视网相关负责人对乐视体育股权回购案件的说明
提问:作为时任公司负责人和事件主要参与方,贾跃亭在案件中的责任是什么样的,其把上市公司陷入巨额回购旋涡,目前有无相应表态。百亿计的回购规模对于上市公司困难重重,公司有无就回购安排要求贾跃亭来进行承担?
乐视网:这件事情中,贾跃亭是第一责任人,他是乐视网和乐视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这个违规担保的最大受益者。截止目前没有收到贾跃亭的任何表态。解铃还须系铃人,公司一直在喊话贾跃亭来解决问题。
提问: 后续13个诉讼如何应对,公司有哪些准备?
乐视网:公司一定全力以赴应对诉讼,我们相信司法公正。
提问:乐视体育另外13方股东仲裁全部败诉,乐视网总共需承担回购责任数额为多少?
乐视网:目前已起诉14家,还有其他股东。最大回购责任涉及金额110亿余元。
提问:公司认为贾跃亭所做担保为违法行为,为何还会败诉?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乐视网: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贾跃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无论对于已出具的裁决结果,还是待裁案件,公司都将继续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应对。我们相信司法公正。
提问:公告中,公司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了异议,请问公司认为此案的关键是什么?是否与贾跃亭就此案进行过沟通,对方态度如何?
乐视网:根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样的一条法规精神。
近期的同类型案件的案例: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701)违规担保案件作出判决,2019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56)违规担保案件作出判决,均确定了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债务、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内容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相关法律、司法精神、类似判例,公司认为此案件不应由乐视网承担相应责任。
提问:如果最终裁决全部败诉,公司计划如何应对如此大新增债务?公司目前总体负债情况如何?
乐视网:对于凭空而来的一百多亿的债务,如果最终坐实,公司将毫无回生之力,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等都不再存在实施的基础,只有破产清算一条路,公司之前所有努力全部灰飞烟灭。我们一直努力,我们没能成功。我们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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