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被指侵犯隐私”案开庭 通讯录是否为隐私
(原标题:“今日头条被指侵犯个人隐私”案开庭 通讯录是否为隐私成焦点)
6月20日上午,“称App软件擅自上传通讯录‘今日头条’被指侵犯个人隐私”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其中原告为今日头条App用户刘先生,被告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今日头条App在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他的通讯录,并在他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且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他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此举严重侵犯隐私。被告则以事先已充分告知以及通讯录不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原告诉求。
案件仍待进一步审理。
争议1
读取和上传通讯录之前有否充分告知?
2018年3月,原告刘先生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称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其通讯录。在他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并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其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
原告起诉状显示,原告下载App后注册账号、阅读《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时,被告仅提到会涉及“日志信息”、“设备或应用信息”、“位置信息”等用户个人信息,但并没有提到App会读取或上传用户通讯录信息的情况。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焱告诉南都记者,原告刘先生前后使用了两部手机和同一张手机卡,不同的是使用第一部时通讯录里有联系人,使用第二部时通讯录为空白。
在第一部手机上使用今日头条App时,刘先生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过通讯录权限”,也就是说,App理应无法读取通讯录信息。然而,在原告使用第二部手机安装使用“今日头条”App,并且明确拒绝授权其读取通讯录时,今日头条App仍然可以向原告推荐第一部手机中通讯录好友的联系人信息。
“唯一的解释就是‘今日头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读取并上传、保存了原告的通讯录内容,且当原告在其他设备上登录访问时,仍然能够向原告推荐联系人信息。”原告在庭上说,在没有告知及说明的情况下,今日头条App擅自上传原告通讯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
对此,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隐私政策中,已明确告知用户“公司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您一旦选择使用‘今日头条’软件及相关服务,即意味着同意公司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含商业合作使用)、储存您的相关信息”;同时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范围“可能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单独或者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信息使用的方式为“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公司得以向您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改善现有服务”。
因此,被告认为,已经对今日头条App可能会收集并“储存”、“使用”用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告知。在原告使用“添加通讯录好友”功能时,便应当知道App不仅会读取其通讯录信息,还可能会存储其通讯录信息。
此外,被告还对原告是否曾经用第一部手机授权今日头条App读取通讯录提出了异议。被告称,原告曾以相同的涉案账号多次登录过今日头条App,并多次授权同意App读取其通讯录信息,且选择了“始终允许”。
争议2
重新授权通讯录是否应覆盖原通讯录?
原告律师刘新焱在庭审上提出,即使App具有社交功能,在向用户推荐好友的时候,也不需要把用户的通讯录复制和存储到后台服务器上。“因为从技术上来讲,在后台服务器上完成和在前端完成都是可以的”,他强调,“存储不是必要的”。
但在被告看来,授权通讯录好友是推荐好友的必要方式,识别判断功能在App本地无法实现,一定要上传到服务器,而且存储也有利于提高用户体验。
针对空白通讯录手机收到好友推荐的问题,被告称,当原告使用第二部手机以同一账号再次打开今日头条App时,被告称原告通过点选“查找好友”弹窗中“现在看看”按钮表达了想要查看通讯录好友的头条账号的意愿,但禁止了App读取通讯录。
“由此App未读取、上传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也未对原告前一次授权后所留存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被告在庭上表示,为了满足原告的需求,被告基于后台留存的原告通讯录信息向原告推送了其好友的头条账号。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登录第二部手机上的今日头条App之前就已经收到了好友推荐。为什么没有登录也会收到与用户个人有关的好友推荐?
被告解释称,这是通过设备号标注用户实现的,目的是给非登录状态下用户提供推荐服务(包括好友推荐等),也是行业通用的功能。也就是说,对于在原告登录今日头条App后上传过通讯录的手机设备,被告会通过该手机设备号推荐此前上传的通讯录好友。
对此,刘新焱表示,被告不仅会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推荐,仅仅是浏览状态下就已经推荐了,可见“被告始终都在以利用通讯录来获取更多用户为目的,这些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收集方进行明确”。
在通讯录被读取并上传以后,原告曾试图用授权今日头条App读取空白通讯录的方式覆盖此前已经被读取的通讯录内容,但失败了。
原告称,今日头条App虽然没有识别到任何新的通讯录信息,但仍然可以基于原告以前的通讯录内容进行推荐,这种情况下必然意味着被告在不停地读取、上传、保存属于原告的通讯录信息,即使在原告变更、新增甚至清除原通讯录内容的情况下,被告仍会进行记录并且累计获取并使用以上信息,导致原告的通讯录内容只能不断被获取,而不能被停止。
争议3
通讯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通讯录算不算用户的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通信联系方式”是“公民个人信息”之一。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3.1条则明确,个人信息包括“通信联系方式”。
“通讯录中通常记录了普通人的家人、朋友、工作伙伴等内容,完整的通讯录信息能够反映个人的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及社会关系,属于对公民个人敏感、重要且关键的私密信息。”因此,原告认为,通讯录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并提出,在被告发布的最新版本《隐私条款》第5条,也声明“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但被告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与其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其核心属性应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而电话号码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属于隐私信息之列。
“本案所涉的‘通讯录’,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有所差别”,被告在庭上表示,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非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因此通讯录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
南都记者从原告方了解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刘新焱表示,这本来就是一个公益诉讼,是为整个行业来树立规则的,比如说通讯录的收集和使用。“如果规则太模糊,留了太多不确定的空间,所有的人都一定会朝着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来操作和解读……总要有人来画条线,对吧?”
他认为,虽然在最近版本的更新中,被告的协议内容有了很大改善,但从实际的技术表现层面,还存在着用户明确拒绝授权而推荐可能认识的联系人的情况。如果这种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定与支持,普通自然人的权利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采写:
南都记者 蒋琳 刘嫚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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