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暴力,我们如何依法自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十一人 (ID:caijingEleven),作者:苏敏华、张雪晴,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些年,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形式千变万化,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那些躲在键盘背后口出恶言的人,不仅对他人相关权益造成持久性伤害,甚至使一部分受害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为何网络暴力屡禁不止,维权困难?美日韩的经验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普通人面对网络暴力如何依法自救?
一、实名制不到位,追责难、维权难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渠道多样化,让每个人都成为了信息源、传播主体和评论主体。这时,就出现了躲在键盘背后的一群人,他们在网络上造谣生事、随意披露个人隐私、恶意诋毁他人,而当事人面对虚拟空间及匿名网民十分无助,不经意间就会遭遇“社会性死亡”。
虽然,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实名制,但是由于我国网民数量众多、网民素质良莠不齐、法律素养参差不齐、部门职能错位,使实名制难以落实到位。
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暴在执法中存在实际侵权人难锁定、侵权人人数众多、取证不易、周期太长等问题。
此前,江歌母亲江秋莲诉网暴者案,自2018年开始,历时5年才让网暴者接受法律制裁。2018年起,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持续发布江歌案相关博文,并传播“吃女儿人血馒头”等言论,引发网友关注。2023年4月17日,被害人江秋莲起诉网民林某侮辱、诽谤案在建瓯市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针对网络暴力维权之路阻且漫长,各国都推出一定的补丁条款。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发布的《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白皮书》总结指出,国外已形成几种典型的网络暴力治理模式:
如美国通过司法判例与个别领域立法,来解决具体领域的治理难题,尤其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群体。2006年,美国一13岁少女梅根·梅尔(Megan Meier)遭遇网络暴力,因无法忍受网民的恶毒辱骂在家中自杀身亡。虽然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已基本确定为一位中年妇女劳丽·德鲁(Lori Drew),警方却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拒绝对其提出起诉。“梅根·梅尔事件”成为引发美国各界关注网络欺凌的导火索,也促成了反青少年网络欺凌专项法律的诞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制定了法律和专项法规,将青少年网络隐私安全作为防治青少年网络欺凌工作的重心。
虽然,事后制定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用于之前的案件,但新法律法规约束了美国此后的青少年网络暴力事件。
日本会对普通公民、网络服务供应商、学校等多方主体设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促进共同治理网络暴力。
2022年5月,年仅22岁的日本女子职业摔跤选手木村花因遭网暴自杀身亡,引发日本社会对网络暴力危害及惩罚机制的广泛讨论,同年7月刑法修正条款正式生效,以严惩网络上的诽谤中伤行为。修订之后的刑法条款,侮辱罪的法定刑从“拘留或罚金”,提升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或30万日元(约为1.5万人民币)以下罚金”,追诉时效也从1年上调至3年。
日本法律规定,相关网络平台有义务在必要时提供网暴实施者的手机号码和个人信息,并且需要定期向日本政府汇报其对相关言论及账号的监管情况;学校也将遏制网络暴力的内容加入到日本中小学生的教育当中。总之,日本多方主体参与治理的模式在抑制网络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韩国也在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探索不同重点领域内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间协商共治的互联网治理机制。
韩国是是娱乐业极大发达的国家,亦是遭受网络暴力困扰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00年韩国“天后”崔真实遭受网暴自杀,为了抑制网暴,韩国政府推行俗称“崔真实法”——《信息通信网施行令修正案》推行网络实名制,严厉打击网络施暴者,但是因为数据外泄的原因,网络实名制并未取得成功。
2011年,韩国又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使用“人肉搜索”手段将他人信息进行曝光的行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约为27万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根据韩国刑法规定,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谣言以及人身攻击的行为,将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也在不断更新针对网暴的法律法规。
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发布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如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
《民法典》也专设“人格权编”。人格权是一个开放性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细节条款详见文尾备注)
具体而言,在中国网络暴力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中《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细节条款详见文尾备注)
综上观之,虽然近几年各国针对网暴都出了补丁条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目前来看,不管是监管还是维权都是一个曲折的过程。监管层需要反思,受害者也需要打破沉默。
二、依法有效维权
面对网络施暴者,建议受害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依法有效维权。
一是收集、固定证据。无论民事起诉、刑事自诉,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据都是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维权成功的基础是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一方面,受害人自己积极收集网暴行为的相关证据,如网暴者的留言、语音、视频等,可通过拍照、截屏、录屏等方式收集、固定,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基础。
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处对网暴的帖子、视频进行公证。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收集网暴行为给自身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对被害人生活、工作造成的严重影响,因受网暴相关的就医治疗记录等,是判断网暴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能否启动刑事追诉的重要依据。
二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咨询、委托专业律师进一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既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自诉,还可以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无论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被害人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非常大、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委托专业人士推进。
就民事诉讼而言,从管辖法院选择上,该类诉讼一般属于侵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结果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故网暴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侵权结果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对于不清楚网暴者真实身份的情况,可同时向法院起诉网暴者和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此,则可以找到“按键伤人者”的详细信息。
就刑事自诉而言,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被害人)自行举证,证明网暴者(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由于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因此要想刑事自诉成功,也需要专业力量协助收集证据、协助向法院起诉。当然,按照刑法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国家公诉,因此,受害者可以证明网暴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借助更多力量维权。对于网暴者的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如针对个人身份、住址单位、电话、家庭等隐私信息被擅自在网络上发布,情节严重,网暴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当然,对于被网暴者,除了法律维护,他们更需要心理防护机制,这样才能避免引发更多悲剧。
“小恶不纵,大恶方止。”当网暴动辄成风,就须反转天平,让更多人看到作恶的代价,还网络空间风清气正。
备注:
1. 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 行政责任:根据违法内容的不同,网暴者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对严重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可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3. 刑事责任:网络暴力构成哪些犯罪,需要结合刑法予以认定。
其一,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名,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公诉。
其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7年5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实务中认定困难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对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等法律术语进行说明。
其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针对的主体包括信息网络平台,要求具备前置条件“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作者分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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