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真的能被科技巨头“垄断”并用来作恶吗?
来源 界面新闻
作者 陈永伟
最近,科技巨头似乎遭受了集体的“水逆”。无论是在欧洲还是美国,监管机构都对科技巨头发起了严格的调查,一些科技巨头还收到了巨额的罚单。那么,科技巨头们究竟做错了什么,以至于各国的监管机构要联合起来,对它们采取如此严厉的行动呢?相关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它们垄断了数据,并且正在用数据作恶。
那么,真实情况究竟是否如此?科技巨头们究竟有没有垄断数据,或者说,究竟能不能垄断数据?它们又有没有利用数据在作恶?“数据垄断”究竟会产生怎样的问题?面对科技巨头们的“数据垄断”问题,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加以应对?所有的这些,都是颇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科技巨头垄断数据了吗?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从一种单纯的生产衍生品日益成为了一种关键的生产要素。通过对数据的合理使用,企业可以更好地组织和规划生产经营,更有效地进行判断和预测,从而帮助它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与此同时,关于“数据垄断”的担忧也开始慢慢出现。一些学者认为,一些大企业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实现“数据垄断”,并在此基础上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担忧是否真实?又是否有必要?在对此进行回答前,我们有必要花一些时间来讨论一下“数据垄断”的定义。
尽管“数据垄断”这种说法经常被提到,但是在很多著述中,其定义经常是不清的。在一些作品中,它被用来指称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垄断,而在另一些作品中,它却被用来形容企业通过数据来强化自身力量,实现、巩固自身垄断地位的行为。但有意思的是,无论是按照哪一种定义,“数据垄断”在现实中似乎都不大可能出现。
先看第一种定义,即把“数据垄断”定义为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垄断,也就是某个企业对数据进行了完全的占有。不可否认,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了,那无论于竞争者还是于消费者,都会是一个极坏的消息。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况其实很难实现,其原因如下:一方面,数据并不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你拥有了之后别人就不可能有。A公司可以掌握某个地区所有人的身高数据,但B公司通过调查也可以掌握这些数据。另一方面,数据的储量本身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它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被产生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一个公司拥有了某一地区所有用户到目前为止的所有消费信息,但这并不等于它就可以拥有这些用户今后的所有消费信息。综合以上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去定义“垄断”,那么“数据垄断”就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即使大企业可以拥有很多数据,它也很难在这个意义上达到对数据的垄断。
再看第二个定义,即把“数据垄断”看成是企业利用数据来达成或巩固自身垄断地位的行为。应当承认,对于现代企业而言,数据确实是一种极为关键的生产要素。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利用,企业可以大幅提升自己的生产和销售效率。不过,关于数据是否可以帮助企业来达成和巩固垄断地位这点,却是值得商榷的。
一方面,数据本身的替代性很强,对于同样的问题,可以利用很多不同的数据进行分析,其得出的结论都是有价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一个企业完全拥有了某些数据也不能完全排除竞争,从而实现垄断。举例来说,搜索引擎可以根据用户的搜索信息判断出其对食品、衣着的偏好,而社交平台根据用户在平台上的分享信息也可以分析出同样的结论。因此,即使搜索引擎和社交平台都不可能拥有对方所独占的数据,它们之间也可能为对同一个消费者投放广告而展开激烈竞争。
另一方面,尽管数据是一种有用的要素,但是这种要素不会单独起作用,必须配合上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组织力量,数据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有一个朋友是做大数据公司的,他曾经和我吹嘘自己公司所拥有的数据比哪一家互联网巨头都要多、质量都要高。我问他,“那你用这些数据赚到钱了吗?”他苦笑着对我说,“现在还没有找到商业模式,只能靠争取政府课题先勉强维持”。我想,这个例子其实很说明问题。虽然数据是宝贵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资源和举措,这种资源就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真正的资本。当然,数据本身也就更不可能成为企业市场力量的来源。经济学家兰布雷希特(Anja Lambrecht)和塔克(Catherine Tucker)曾写过一篇论文对数据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结果他们发现:“几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不断变化的数字经济中,仅仅依靠数据就能充分排斥更优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要想建立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数字战略的重点应当放在如何使用数字技术,给用户带来价值上面。”换言之,在竞争中,数据虽然重要,但绝非关键,希望用数据来建立或者巩固垄断地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数据垄断的“三宗罪”
且让我们暂时丢开关于“数据垄断”是否可能的讨论,假设某些企业依靠自身的能力可以垄断数据资源,或者可以通过数据来对自身的垄断地位加以巩固。如果是这样,又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现有讨论中,认为“数据垄断”带来的危害大约有三个方面:一是排挤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状况;二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可能带来隐私等方面的风险。不过,如果我们细细分析,这三个可能的危害似乎也大有值得商榷之处。
先看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和对竞争状况的破坏。这一点指控似乎很难成立,原因有两个。首先,数据之间的替代性是很强的,因此通过数据来排挤对手几乎不可能。如前所述,不同的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数据来对同一目标进行预测,这就决定了一个企业很难利用独有的数据来排挤对手。例如,谷歌占据了整个搜索市场上的大部分数据,并利用它来对消费者进行定向的广告投放,这确实给它带来了巨大的广告市场份额和庞大的广告收入。然而,这并不妨碍亚马逊利用自己网站内的搜索来投放同样类型的广告,并抢占了谷歌很大的市场份额。其次,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作为一种资源,数据本身并不足以让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力量。从这个角度看,即使一些企业在排除、限制竞争中使用了数据,我们也很难说他们是依靠数据实现了这一切。
再看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这一点指控,最主要来自于对“个性化服务”的抱怨。当企业拥有了海量的数据之后,就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的画像,从而对其提供“个性化服务”。欧洲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将“个性化服务”分成了个性化广告、个性化搜索,以及个性化定价这三个类别,并指出尽管这三种形式在表现上存在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价格歧视”的一种体现。熟悉经济学的朋友都知道,价格歧视,也就是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会让部分的消费者剩余转移到企业手中,从而让消费者剩余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个性化服务”确实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正如欧洲委员会的那份报告中指出的,“价格歧视”在实现这种转移的同时,还会有一种市场创造效应。通过精准地识别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可以让很多原来并不在市场中的消费者纳入到市场中来,而这部分消费者,却是确确实实得到实惠、能实现自身福利的改善的。如果考虑到这点,那么“个性化服务”对消费者整体所产生的福利效应就是不确定的。究竟作何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对他们的效用状况进行加权。
最后再看隐私方面的风险。不可否认,目前很多企业出于商业目的的需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过度的搜集,从而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更有甚者,还衍生出了“剑桥分析门”那样的丑闻。这些问题当然都是值得重视和反思的,不过,如果将这些问题视为数据垄断的结果,那就可能显得牵强了。诚然,从现有状况看,确实有很多在业内具有较大市场份额、较强市场力量的企业侵犯了用户的隐私,例如Facebook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规模更大、占有的数据更多,就更可能侵犯隐私。
在一次会议上,我曾请教过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Jean Tirole),问他怎么看“剑桥分析门”事件,以及是否应该用拆分的方式来对Facebook进行惩罚。梯若尔听完问题后沉思片刻,反问道:“你认为拆分就能解决问题吗?如果将一个大的公司拆分成几个小公司,那么这几个小公司为了竞争的需要,不是会加强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和争夺吗?你认为这是会促进隐私保护,还是相反?”我想,梯若尔的这番评论是很有启发性的。如果企业对数据的争夺是为了竞争,那么竞争越强,消费者信息被侵犯的概率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真的存在着“数据垄断”(当然,这很难达到),那么从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角度看,这倒可能是一种最优的状况,因为这时人们只要管好一家企业的安全,就可以防止问题的发生了。
三、理性对待“数据垄断”
通过如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所谓“数据垄断”其实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在现实中,它似乎很难存在,即使存在,其所谓的危害也是颇为值得商榷的。基于此,个人认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不应过于强调“数据垄断”这一概念。
事实上,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无论是用于预测,还是用于企业内部管理,数据的规模越大、维度越多,其用处就越大。如果数据是孤立的、零散的,那么它的作用就完全不能发挥出来。从这个角度看,为了鼓励企业提升自身的效率,就应该允许它们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搜集、使用数据,而不应该用一个“数据垄断”的概念束缚了它们的手脚。
当然,在实践当中,企业搜集、利用数据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也确实有不少企业利用数据来谋取私利,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这些具体的问题,应该研究具体的方法来加以治理。如果以此为理由,就搬出“数据垄断”的概念,再祭出反垄断法的“大杀器”,就很有可能产生事倍功半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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