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基 “隐秘往事”:终究摔在自己挖的“坑”里
通常,一家管理规模不到10亿元的固收型私募,近几年是活得比较“憋屈”的。
产品不多,支出不少,业绩如果再不好,可以考虑回乡干点其他的了。
但也不尽然。
有些“头脑”灵活的固收型私募却活得十分滋润,他们用创新的方法“满足”市场潜在需求,和不同圈层的人士达成默契,再用独特的思路去管理产品。
用一个“茶盖”盖四五个“茶盅”的魄力,完成了“走钢丝”般的资管产品扩张途径。
但这样“高级难度”的投资方案,最大的难关是“活得长”。
这不,最新的行业自律文书,就揭晓了此类“全能”机构的一种“归宿”:投资暴雷、产品曝光、“有司”出手规范。
一、“全能私募”遭严肃处分
日前,一家名为上海XC私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全能私募”)的机构,收到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指出,该全能私募机构,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因此决定,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其产品备案六个月。
二、迷你私募“花样多”
备案资料显示:该私募机构成立于2014年1月,目前全职员工人数9人,最近披露的管理规模区间为5~10亿元。
从备案产品来看,这家不及10亿元规模的私募,产品策略十分“多元”,包括主观多头、指数增强、商品期货CTA、中性对冲、全球配置、固定收益等策略。
如此广泛的策略,出现在一家小型私募机构身上,本就非常令人生疑。
三、业绩曾经光鲜
据私募排排网,上述私募机构的打榜产品成立以来超额收益显著,但截至2023年6月末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
回头看,表面光鲜的业绩背后,其实“问题”不小。
四、投资团队何许背景?
另外,根据资事堂获得的相关渠道资料显示:该私募机构的实控人周某某号称拥有丰富的高频交易经验,组建高频程序化交易团队。曾任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自营部门投资经理。
但在中基协备案资料中,他的职业经历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先后在上海创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私募排排网显示:该私募机构还有一位投资总监是党某某,党某某曾担任湖北一证券金融衍生品部投资经理,上海一券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总部投资总监,具有多年期权、期货、股票中高频程序化交易经验。
五、全产业链“违规”
另外,这家私募被协会确认的违规事实,也很惊人:
协会确认,该机构在债券入库的准则、流程、文件、操作上,均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在相关产品的部分投资信息上, 尤其是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有未披露的情况发生;
另外,该产品曾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亦触犯相关法规。
换言之,该机构从投资运营到销售到信息披露,均违规,可谓“违规一条龙”。
六、“入库标准”存疑
具体来说,协会罚单显示:该全能投资机构旗下的“XX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某债券资产时,存在明显违规行为。
文书披露,当该机构准备投资的某个债券的发行人已发布公告说明因营收大幅下滑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主体及相关债券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等负面信息。在标的资产信用不佳的背景下,该私募机构的债券投决会认为该债券符合入库准则,并同意入库。
这直接导致该机构持有相关“问题债券”。
基于以上调查,协会认为这家私募对涉事债券的入库核查程序不严谨、不充分,存在违规情况。
七、未披露“重大事项”
在旗下产品投资了相关债券后,这家机构竟然意图隐瞒相关事项。
处罚文书指出,该机构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其一,在管产品投资某债券,其发行人信用评级下调,公告召开债权持有人会议并于会上审议变更相关债券兑付方案的议案。该私募机构未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事宜。
其二,在管产品“XX晨光私募债券投资基金 1号”(以下简称晨光 1号)部分投资者与产品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该机构未向晨光 1号的其他投资者披露该信息。
协会明确指出,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八、与无资格销售机构“合作”
投资管理问题重重还不是全部,该私募机构的募资销售行为也涉及违规,真是堪称“违规一条龙”。
相关文书指出,该私募的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
根据投资者投诉信息,该私募机构在管产品“XX阳光私募债券投资基金2号”在募集过程中,杭州泓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参与了产品推介,并负责与投资者沟通产品信息。
经查,这家杭州的机构并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九、引发投资者“投诉”
协会文书还透露出,他们确认的事实有该私募机构提供的债券入库准则、债券入库分析报告、债券入库投决会文件、相关公司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多名投资者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这从另一个侧面显示,该机构事实上因为前述“漏洞重重”的投资行为,遭到了投资者的投诉。
十、被严厉处分
鉴于该机构存在的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该机构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资事堂(ID:Fund2019),作者:郑晓洁,编辑: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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