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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O修改不靠谱的用户协议 但在隐私保护还有“大坑”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3:21

(原标题:ZAO修改不靠谱的用户协议,但在隐私保护还有“大坑”)

普通用户向明星取得授权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款AI换脸软件“ZAO”8月30日上线后即刻爆火,但其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和版权说明的相关规定引发热议,被指有过滥收集用户信息和侵犯版权的嫌疑。

尤其是,“ZAO”涉及的并非一般个人信息,而是人的面部识别这个敏感的个人信息,且以动态影像形式呈现,更加重了用户对隐私泄露、被滥用的担忧。

通过“ZAO”,用户只需要一张正脸照,便可以将影视剧、综艺节目片段中明星的脸合成进自己的照片,生成以自己为主角的视频片段,换脸效果十分逼真。

值得注意的是,“ZAO”的用户协议并不友好。其中规定,用户需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醒,“ZAO”拥有用户大量的隐私信息,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相关协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9月1日,“ZAO”修改了部分争议内容,并增加一段“特别提示”称,用户授权内容“仅限用于为您提供上传/发布短视频以及利用技术对平台上的短视频进行局部修改生成新的短视频的服务,相关的内容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在“ZAO”上,除非为了改善“ZAO”为您提供的服务或另行取得您的再次同意,否则“ZAO”不会以任何其他形式或目的使用上述内容”。

9月1日下午,一个未经认证的微博账号“ZAO官方助手”发消息称,我们十分理解大家对隐私问题的担忧。你们提的问题都已收到,考虑不周的地方我们会去改,需要一点时间。

但这仍不足以打消用户的担忧。

“ZAO”收集的信息范围广

用户对“ZAO”泄露个人隐私的担心集中体现在一条网友评论:“有手机号,有面部图像,通过技术合成,犯罪分子可以替你和你的家人通话了。”

在隐私政策中,“ZAO”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范围又极其宽泛,包括:人脸的肖像及面部识别特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等身份信息、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芝麻信用等个人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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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是人可识别的个性化信息中的核心,同时也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ZAO”用户协议关于用户授权的第一条最受争议: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与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或者声音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或者声音等)以及对修改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利。

朱巍认为,消费者通常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没有吃亏之前,不知道自己处于险境。“‘ZAO’却通过一揽子的协议违法地获得你所有的信息和处理的权利,是非常可怕的。”他说。

对于?“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的表述,朱巍认为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它要求用户授权到什么程度呢?没有列举,而且对一些敏感信息没有独立的提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则认为,协议中的“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等规定超出了正常的内容使用范围,超出了正常的授权公平的原则,是不对等的条款。

9月1日,“ZAO”对上述条款作了大幅删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删除了用户需授权“ZAO”“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

删除了“ZAO”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用户内容”中的“全部”;

删除了“ZAO”可以更换用户的声音的规定;

删除了“ZAO”拥有对用户内容进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利”。

然而,修改后的条款仍存在争议,比如,被授权的对象为“ZAO”及“ZAO”用户。朱巍认为,被授权的对象甚至包括“ZAO”用户,其范围太大,而且没有单独提示,容易混淆相关概念。

“ZAO”还在用户协议开头增加了“特别提示”称,用户授权内容“仅限用于为您提供上传/发布短视频以及利用技术对平台上的短视频进行局部修改生成新的短视频的服务,相关的内容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在“ZAO”上,除非为了改善“ZAO”为您提供的服务或另行取得您的再次同意,否则“ZAO”不会以任何其他形式或目的使用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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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两个协议条文的修改都不足以打消用户的担忧,因为修改后的条文也并未明确规定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具体情况,比如“特别提示”中“为了改善‘ZAO’为您提供的服务”的规定,就没有明确列举改善何种服务。

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以前“隐私泄露”是事情发生后才去讨论,但是自从《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大家更倾向于把安全风控前移,《网络安全法》不仅对事后泄露和事中管理有规定,更包括考查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和核心隐私方面是否能达到相关标准。

“收集是一回事,使用是一回事,保护是一回事。本着必要性原则,换脸技术需要的隐私信息比较多,收集是可以的,但是收集的个人信息越多,‘ZAO’承担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也就越重,《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丛立先说。

用户取得明星授权是不可能的

除了隐私,“ZAO”还存在肖像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风险。

“ZAO”用户协议里要求用户确保其他肖像权利人同意其肖像被使用或更改。朱巍认为这是平台在向用户转嫁风险,因为平台大部分素材都是明星的影像资料,如果平台没有任何监管和监控,相当于间接、故意地引诱用户去侵权,不想承担责任。

“ZAO”的版权说明中写道:ZAO产品上存在的短视频和表情等素材,除了特别声明是ZAO跟合作方进行版权合作的之外,均来源于ZAO用户自发的上传,ZAO不享有素材的商业版权。

然而,很多作为素材的影视剧片段的“版权说明”内容为“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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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普通用户向明星取得授权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首先,用户都是出于自娱自乐的非商业目的把自己P进视频素材里,没有责任向明星取得授权。其次,用户一般不知道影视剧等影像资料的权利人,无法取得合法授权。

对于“ZAO”版权说明中“不享有素材的商业版权”的规定,丛立先认为,并不存在商业版权的概念,版权就是版权,只要未获授权拿了别人作品来传播就是侵犯了别人版权,虽然“ZAO”没有直接通过作品收费,但是整个平台靠传播改动后的影视剧作品来吸引用户,进而开拓其他商业模式。

“ZAO”版权说明中还称会在用户生成的作品上打水印以示区别,但这些都不能保证“ZAO”不会侵权。

“用户在不可能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传播经过改动的视频素材,这些内容如果构成作品,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ZAO’作为传播平台,应该承担传播平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可能通过这种条款将责任推卸掉。”?丛立先说。

朱巍认为,打水印也可能是一个规避风险的方式,是为了保护自己合成后产生的图像和视频,而并非是为了保护被使用者的权利。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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