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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宠物狗伤人,所有流浪动物都该死?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9:56

崇州罗威纳犬扑咬女童一事引发的社会热议尚未平息。一部分人关注着事件发展,提倡和呼吁文明养犬。然而,有一种情绪化、非理性的声音开始甚嚣尘上。

这种声音意在“肃清”流浪动物。个别小区公开说明,将对流浪动物进行捕杀。

网传成都某社区以居委会的名义发布通告,称“街道将对接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犬清理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捕杀等”。为此,@伴侣动物专项基金 联系了成都市民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是:成都没有捕杀犬只的通知。

同时,不少养宠人士发现,自己网购的猫粮、狗粮快递包装袋上被人扎针孔或者放置了粉末,已出现了宠物食用后死亡的案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50多家宠物食品企业发布相关声明,将对快递包装进行隐私化处理。

“仇猫”“仇狗”情绪在现实和网络中持续发酵。10月17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只流浪的小黄狗被保安抓捕后打死。无独有偶,10月19日,有游客称江苏苏州的虎丘山风景区的流浪猫明显减少,还发现一只猫疑似中毒,浑身抽搐。

多地养宠人士发现了不同形式的、针对猫狗的投毒现象。(图/社交平台截图)

事件讨论的重点由最初的文明养犬问题,演变成了对流浪动物是否该捕杀的激辩。一个不牵绳遛狗主人的过错,连坐了所有猫狗。

一、流浪动物的悲剧,来自人类

动物之于现代人类,似乎从来都是一个被使用的对象。部分犬类因其嗅觉尤为灵敏、服从性高,被用于搜毒、救援、导盲等公共事业。更多的猫狗则是作为宠物,陪伴着人类。

段义孚在《制造宠物》一书中道明了,人是如何通过支配资源和创造权力来对动物产生影响的。

人类创造某种产物,都以利己性为基础,以人类的标准定义有用与有害。能帮助人类完成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情绪价值,便是“人类的好朋友”,是伟大、有益的;等到它们变成了需要人为规范和管理的流浪动物时,就变成了影响市容、危害安全、需要被清理的有害对象。


但是,人们忽略了,每一只流浪动物的背后,都有着不负责任的主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将流浪动物的主要来源总结为遗弃、走失、繁殖三大类。

在《法治日报》2022年的一篇报道中,钱叶芳解释了我国流浪动物的数量为何不降反增:“在我国,由于没有实质性的法律禁止和惩治遗弃宠物行为、养犬管理执法不到位、地下繁殖无人过问等原因,猫狗饲养和繁殖处于失控、无序状态。”

猫狗无法自行选择主人,流浪动物之所以存在,被不负责任的饲养者随意遗弃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不少人因为猫狗可爱,一时冲动买下带回家,之后又因各种原因放弃饲养,美其名曰“放归自然”。一些饲养者没有及时为猫狗进行绝育,导致它们在流浪后大量繁殖,产生了更多的流浪动物。

而畸形病态的人类审美和逐利需求,同样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侧面写照。

一些特定种类的宠物因其本身带有疾病基因,本不应继续繁育。但出于追求利益的需求,不少商家仍旧繁育这类宠物用以出售。

例如,折耳猫因为耳朵耷拉下来的外观颇受个别“养宠人士”的喜爱,但实际上,这种特征是软骨病的表现,部分消费者疏于了解,等到折耳猫发病后便将其直接遗弃。

不负责任的养宠者、无底线逐利的无良商家和科学养宠观念的缺乏,共同造就了流浪动物的悲剧。

二、人犬矛盾为何频繁发生?

随着崇州罗威纳犬扑咬女童新闻事件的传播范围扩大,社会上对养宠人士的不信任感也越发强烈。

一方面,城市里确实存在着不牵绳、任由宠物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养宠现象;另一方面,小部分不文明养宠的责任,被不理解养宠人士的群体归到了整个群体乃至流浪动物头上,认为伴侣动物、流浪动物都是潜在的攻击者。

极端情况下的后者,不愿了解动物习性,只想粗暴地抹去一切在他们看来危险的因素,因而出现了针对动物的虐杀行为甚至无差别投毒。两种立场的人们相互攻击,信任难以弥合。

10月16日,四川崇州市发生了罗威纳犬咬人事件。

近年来,各地人犬矛盾频发,具体表现为不牵绳的宠物扑咬路人、流浪狗攻击路人、无节制繁育的流浪狗影响市民生活等情况。

人犬矛盾频发的背后,存在着一体两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对养宠人士的规制与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手段缺失、不规范;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配套设施并不足以支撑“动物友好”社会的形成。

虽然多地出台了地方性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但一线城市对养犬的具体规定上仍存在着标准不一的情况。(参见《烈犬伤人事件频发,我们只能学习自保吗》)

此外,虽然现行法律没有针对宠物的明确规定,但是人为饲养的宠物往往可以被认定为物权中的动产。这让养宠人士能寻求相应权益的保护的同时,也对其本身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

在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写明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人犬矛盾的,从来都不只是犬这一方面的原因。

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的数据,国内城镇犬的数量为5119万只。其中,二线城市的养宠人士占主要比重,达到了50.7%;一线城市的养宠人士占全国的27.5%。

养宠热情高涨的同时,一些城市并没有围绕居民的养宠需求做好充足的准备。

2022年,UPS城市场景研究室与All4Pets、拾集建筑、AaaM (Architecture as a Medium)团队联合发起并完成了《我们可以享受和宠物的共处》的研究报告,通过125份调查问卷与访谈,调查了城镇养宠人士面临的困境。

在回收的问卷中,研究者发现,城镇养宠人士的痛点大多集中在室外公共空间产生的不便,包括但不限于现行的道路设施中缺乏宠物友好装置、遛狗过程中可能遇见怕狗的路人等。

此外,城市中缺乏宠物可以进入的公共空间,无形中也收窄和压抑了养宠人士的需求。澎湃新闻《上海文明养宠观察|宠物出行和公共安全如何平衡?》中的一名受访者表示,她住在普陀区,周围的公园都是不能带狗狗进入的,“通常只能前往嘉定、松江等位于郊区的公园绿地,或者就是室内宠物乐园”。

三、讨论的应是文明养犬,而不是无差别捕杀动物

一座城市对待流浪动物的方式,能够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水平。而流浪动物的产生,和宠物的登记、繁殖、买卖、管理等环节都息息相关。

流浪动物属于无主、流浪在外的生物,它们造成他人损害后,难以找到具体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责。即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找到动物原饲养人并非易事。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的林黎明律师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有相对稳定的饲养人,比如在小区某个地方经常投放食物给流浪宠物,那这种情况下,发生流浪宠物伤人事件,会根据投喂时间、投喂地点、是否形成稳定投喂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饲养人,构成的话就会参照民法典规定要求饲养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构成饲养人的具体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基本是法官根据实际情节进行判断。”

时至今日,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针对流浪动物或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虐待、捕杀流浪动物的现象难以惩戒,也是缺乏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结果。

虽然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流浪动物的零散条款,但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中农促动物福利国际合作分会副会长赵皖平指出,目前仍存在着“许多规范互相矛盾,法律之间难以衔接”“没有对虐待动物加以严格界定和管理”“防范措施少,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这些条款并没有在实质上对抑制流浪动物数量的增长及虐待动物等现象产生作用。

林黎明律师认为,总体而言,我国缺乏对流浪动物本身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便个别文明条例如《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或《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会规定‘不遗弃、虐待宠物’,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却没有设置对应的法则,难以实际规范相关虐待流浪宠物行为”。

事实上,我国已于2009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上述立法迟迟未能通过。

“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社会共识未达成统一,保护必要性难以确认、执行标准和执行成本问题。”林黎明律师解释道。

动物的问题,本质上都是人的问题。不去让养宠行为有法可依,不去规范文明养犬的相关条例,不去提高遗弃宠物的成本,只是粗暴地一棍子打死全部流浪动物,无益于减少流浪动物的问题,也无益于改善城市中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四、人与犬之间,应该如何共存?

想要厘清关于如何在城市中与动物共存的问题,必然要面临如何处理流浪动物的讨论。

这里所说的“处理”,并非人类中心主义地剥夺流浪动物的生命,以达到粗暴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从根源上减少对宠物的遗弃,减少流浪动物的繁育数量和频率,同时,对在外生存的流浪动物,提供合适、恰当的收容制度。

提高养宠人士的遗弃成本,能够减少宠物被遗弃的风险,也能让人们在购买宠物之前重新考量、慎重决定。

德国因流浪动物数量极少而被誉为“不会出现流浪狗”的国家。早在1990年,德国便在其民法典中增加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动物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这一条例将动物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在德国,遗弃犬只的主人可能会面临高达25000欧元的罚款。

在减少流浪动物繁育数量方面,TNR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人道、有效控制流浪动物的方法。

20世纪90年代,TNR在西方国家推广,后传入国内。TNR的具体含义为诱捕(Trap)、绝育(Neuter)、放回原地(Return)。现在,一些救助机构会在“绝育”和“放回原地”两个环节之间加入帮助流浪动物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步骤,以达到预防狂犬病扩散的目的。

良好的收容制度和机构能起到安置流浪动物的作用,从而减少人犬矛盾的发生。

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有政府设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许多流浪动物的收容机构是由民间机构或者爱宠人士出资建成,它们大多面临着资金来源并不固定、场地人力有限、极大程度上依赖外界的捐助等尴尬处境。因此,能否“自我造血”成了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存活和发展的关键。

2019年,动物救助公益机构“爱笑天使动物关爱中心”在广州市海珠区建成了一个领养体验中心。区别于单纯的救助基地,该领养中心向公众开放预约,机构可以通过公众购买的鞋套、逗猫棒来减轻运营负担。

类似的,还有将流浪动物救助与商业结合的案例。2023年4月,小橘猫流浪猫公益项目的流动车出现在上海长宁区的大型商场,等待领养的猫猫吸引到了路过的消费者,带动了咖啡的销量。

但遗憾的是,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方法如何改进,流浪动物的数量都不会清零。“人类究竟是否有决定其他生命的权力”,成了我们绕不开的问题。

有人会问,宠物终究不是人类,性命比不得人类高贵,而流浪猫狗更是无人饲养的“低等动物”,连私有财产都称不上,保护它们的生命,到底有何必要?

答案或许在于,这昭示了我们如何看待生命,如何对待不如自身强大的弱者。

对于现在社会上关于流浪动物的争议,中国台湾作家、动物保护志愿者朱天心对书籍《我要它们活下去:熊本市流浪动物零扑杀十年奋斗纪实》的推荐语值得重新被人品读:“一个肯善待流浪动物的地方,必定也会善待非我族类。”

除了流浪动物,人们还要学会如何与城市里的宠物相处。

一些地区的宠物友好型商家开始设置专门的宠物休息区和携宠消费者的区域,避免打扰其他消费者的同时,也让养宠人士享受了更大的空间。部分宠物友好型公园里的宠物区域,还会设置专供宠物排泄的用品,减少宠物在城市中随地大小便引发的问题。

自私地认为某个空间只属于人类所有,是一种傲慢与自大。面对共同生活的其他生物,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与其和谐共存,而不是将其捕杀了事。

文明的高等与否,不在于是否有杀戮弱者的能力,而在于是否有容纳非我族类的空间。一个不遵守规定的养宠者的错误,也不应该由无辜的动物来承担。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周刊 (ID:new-weekly),作者:张文曦,编辑: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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