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申请禁售华星面板电视,“商业动作”还是“滥用诉权”?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布鲁斯,36氪经授权发布。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实践也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圻亓
看似风平浪静的液晶面板市场,正在掀起又一波专利诉讼的波澜。知产力近日获悉,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科”)诉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星光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惠科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
该案缘于惠科今年(2020年)2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019年8月,北海惠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海惠科”)从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马公司”)手中购买了一件专利,名为“互连组件、其制造方法及其修复方法”(ZL200910051400.4),随后该案原告惠科获得了北海惠科的独占性许可,并于次日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了公证取证。今年2月,惠科据此提起诉讼,声称华星光电、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犯了该专利权,索赔2000万元,并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
参见:惠科买专利申禁令回击TCL华星,是峰回路转还是孤注一掷?
惠科:侵权事实明显,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此次听证会上,惠科表示,之所以申请行为保全,原因是惠科为涉案专利独占性许可人,且涉案液晶显示面板产量较大,华星光电“侵权事实明显”。惠科称,如果不制止华星光电的“侵权”行为,将会给惠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惠科表示,2020年年初正值促销时节,华星光电等被申请人的侵权会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且流失的用户及被占领的市场很难修复,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会削弱惠科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仅仅是要求停售侵权产品而非全部产品,不会妨碍华星光电方面的正常经营。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诉中临时禁令”有着严格的要求。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诉中临时禁令”,应当有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且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惠科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还要经过法院审查。
但行为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申请获准的诉前或者诉中临时禁令错误,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陶鑫良表示。
听证会中,惠科称其公证购买了4台被诉侵权电视机产品,并当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2台电视机,另外2台已送到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惠科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其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具备非常高胜诉的可能性。
此案举行听证后,知产力联系了惠科代理律师,但截至发稿时其尚未对此案置评。
华星光电:明显不侵权,行为保全不应被支持
针对惠科的请求,华星光电则表示自己产品明显不侵权,该行为保全缺乏行为保全应有的“四性”——专利的稳定性、申请人胜诉的极大可能性、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行为保全的合理性。
华星光电称,涉案专利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其已于2020年3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已被受理。
华星光电还表示,该案缺乏胜诉的极大可能性,涉案专利因权利要求不清楚而不应受保护,侵权主张不能成立;诉争产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且惠科提供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即便“退一万步”,其也构成现有技术抗辩。华星光电在听证中也提交了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及理由,并表示华星光电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就是诉争专利中已经公开的背景技术。
华星光电认为,惠科缺乏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因为惠科并未实施涉案技术,没有实际损失,更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技术即便能用也只在质检环节使用,对面板产品贡献度极低,不影响市场份额;即便有损失,也不超过专利购买费用。另外,惠科获得专利授权仅6个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非常小,反之对华星光电则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且该行为保全违反了比例原则,缺乏合理性。
“申请人用一项免费获得许可、技术贡献度极低、不影响液晶面板市场份额且自己没有实际使用的专利,并且被申请人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鉴定意见书而申请人又未能有效反驳的情形下,就禁止他人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整个液晶面板生产和销售,既不符合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本意,也可能会带来极大的社会负面效果。如果惠科类似的情况能够获得行为保全的支持,估计将来专利行为保全案件将会暴增,但实体经济将难以承受这种‘专利保护’之重。”华星光电代理律师表示。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行为保全是在未进行实质性审理时,先行裁定停止侵害,对行为人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行为保全申请,会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除了“侵权事实明显可以确定”、“损失难以弥补”等条件外,专利在产品整体中的地位和贡献度也是法院要适当考量的。
据悉,惠科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系2019年从上海天马公司受让而得。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据上海天马公司的母公司、A股上市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透露,去年其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仅为472万元,而诉争专利仅为其无形资产中的一件专利,这似乎与惠科索赔金额2000万元有一定差距。
(来源:天马2019年年报)
行为保全或致TCL相关型号电视停售?
诉中行为保全,也就是俗称的“诉中禁令”,指在提起诉讼但并未宣判的过程中,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诉中禁令虽然属于一种临时禁令,但由于诉中禁令一旦由法院发出便会立即生效,因此其用于涉诉的同业竞争对手之间常常会形成比赔偿金更有针对性、比常规的市场竞争手段更加有效的“制敌”效果。
就以此次惠科诉华星光电案为例。惠科此次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法院裁定华星光电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型号为ST3151A05-F的液晶显示面板,裁定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型号面板并停止制造、销售以该型号面板作为零部件的电视机(型号为32L2F),以及裁定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32L2F型号电视机。
惠科提到的32L2F型号电视机,是TCL的一款32英寸20核智能电视,就是下面这款:
▲ 惠科要求停止制造和销售的TCL 32L2F电视机(来源:TCL官网)
假如惠科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上图这款电视就有可能要面临下架停售的命运。
而惠科和华星光电都是液晶显示面板市场上的重量级“玩家”。据CINNO Research月度LCD TV液晶电视面板出货报告显示,随着韩企逐渐退出LCD TV市场,以及中国大陆厂商新建产能爬坡逐渐取得成效,2020年2月中国大陆面板厂商已占到总出货量的接近6成。其中华星光电以18.8%的份额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大液晶电视面板供应商,惠科出货量也增长迅猛,以13.4%份额位居第三,紧随京东方之后。若此案诉中禁令真的作出,恐将给液晶面板行业带来一场“地震”。
▲ 全球Top 5液晶电视面板厂商出货量排名,“CSOT”即TCL华星光电,“HKC”即惠科(来源:CINNO Research)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实践也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行为保全已经成为权利人经常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之一了,是否会获得法院的裁定准许,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陈建民表示,“我们还是要相信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法院会依法对权利人的申请作出正确的裁定。”
“知识产权诉讼如今也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之间商业博弈的重要武器。”陶鑫良用一首诗来形容如今法律纠纷的特点:“法律身后连商业,案件背书见博弈,醉翁之意不在酒,讼争本质是商战。”他说,频频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往往是为了威慑竞争对手和占据商誉高地,申请诉讼临时禁令往往是企图打压被告而企图“一剑封喉”。
陶鑫良强调,这类“专利诉讼系列战”中,既有利用法律空间的商业动作,也有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恶劣行为。惠科的做法属于前者还是后者,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及证据来分析。
结语
就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也提出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谨防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建议。李东生表示,知识产权滥用,可以表现为一些企业或个人把知识产权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违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创新的初衷和本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等重要,”李东生说,“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也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司法和行政秉公执法,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体现。”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另一家制造业巨头格力电器的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也强调了打击恶意利用专利制度的重要性。董明珠举出奥克斯购买专利向格力要求巨额赔偿的事件称,借“保护专利”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并建议出台对恶意利用专利制度的打击方案和力度,加大恶意专利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等等。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口头审理公告显示,此次涉案的ZL200910051400.4号专利将于近日进行远程口头审理。该专利是否能闯过无效审理这一关?涉案液晶面板及TCL涉案型号电视是否会遭遇停售?
众多谜题,尚未可知。请关注知产力后续报道。
(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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