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拒绝赋予AI知识产权,太过墨守成规?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樊朔、杨柳,编辑:郭丽琴,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伴随美国初创公司OpenAI推出的ChatGPT和GPT-4在全球引发热潮,AI生成物能否被赋予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议题也持续引发争议。
在中国,近期火爆的AI孙燕姿,便引发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讨论。(详见:《AI孙燕姿火爆:除了侵权,还有更大风险》)
在美国,这一话题已经被提上司法机构和政府的正式议程。
据媒体报道,美国商标和专利局(USPTO)目前正就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发明人身份征求意见。对此,谷歌高级专利顾问劳拉·谢里丹(Laura Sheridan)回应称,根据美国专利法,AI 不应被标记为发明者。
当地时间4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听取一项寻求赋予AI生成发明以专利权的上诉。计算机科学家、人工智能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公司总裁兼CEO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研发了一款名叫“DABUS”的AI系统。DABUS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生成了两款发明:分形饮料容器和应急信标灯。美国商标和专利局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斯蒂芬·塞勒的专利申请。
当地时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USCO)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下称《指南》)。《指南》显示,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
财经E法梳理了全球监管动向、典型案例,并采访行业人士、案件当事人,以及接近监管的学者后发现,除了南非,全球主要法域监管部门和法院均认为,发明或创作主体必须为自然人。
但受访专家认为,对诸如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等新问题,仍应秉持开放的态度去探讨、论证。
一、专利:斯蒂芬·塞勒的全球受挫之旅
在专利领域,斯蒂芬·塞勒是一个用行动在全球范围推动AI成为发明人的知名人士。
斯蒂芬·塞勒的代理律师、英国萨里大学法律与健康科学系教授瑞安·阿伯特(Ryan Abbott)向财经E法表示,对于最近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他们感到失望。
2019年7月,斯蒂芬·塞勒曾就DABUS生成的发明,向USPTO申请专利,且指定DABUS为唯一发明人。彼时,美国商标和专利局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塞勒的专利申请。
斯蒂芬·塞勒随后将美国商标和专利局诉至法院,但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和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均认定,发明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2022年8月下达的判决中分析称,塞勒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AI软件系统能否被视为美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人?法院回到法律文本解释,指出《专利法》表明,发明人只能是“个人”(individual),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早已将“个人”解释为“人类”(human beings)。法院还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专利法》其他条款中用“himself”及“herself”来指代“individual”,也能佐证发明人的自然人属性。
败诉后,塞勒继续寻求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支持塞勒的,有美国著名互联网法律学者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劳伦斯主张法院应该将AI系统纳入发明人范畴,否则不利于激励科技投资和创新。
瑞安·阿伯特表示,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设立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先例,这将对人工智能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现在只能由国会决定是否修改法律以允许AI的发明受到保护。
除了美国,塞勒从2018年开始还在英国、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德国、以色列等18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为DABUS的发明人身份“正名”。但这些申请几乎全部遭遇驳回。
2023年3月17日,新西兰高等法院的法官判定,法院不宜自行解释来扩大发明人的定义。
在澳大利亚,塞勒则遭遇一波三折。2021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初审支持了塞勒的请求,认为专利法中没有具体条款明确排除AI系统作为发明人,因此AI可以成为发明人。不过,澳大利亚专利局提起上诉后,这一裁决被撤销。联邦法院合议庭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均指出,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
2023年3月2日,英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塞勒与英国专利机构的上诉案。此前,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也相继驳回DABUS的发明人资格认定。
迄今为止,塞勒遇到的唯一例外发生在南非。2021年7月,南非专利局授予DABUS专利权。这是因为,南非没有实质性专利审查制度,只要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获得授权。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2022年1月9日,塞勒还在中国申请了DABUS生成发明的专利,但目前无法查询到该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
斯蒂芬·塞勒在中国为DABUS申请专利 网页截图
瑞安·阿伯特对财经E法透露,中国的专利机构仍在审查该项申请。但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
瑞安·阿伯特指出,他们在全球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申请行动,旨在为AI生成发明领域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引,并让公众意识到,允许对此类发明授予专利权至关重要。“这些案例帮助塑造了AI生成发明领域的法律和舆论”。
目前,USPTO正试图了解公众对如下问题的看法:AI系统是否应该有资格成为发明者?允许AI系统列为发明者是否会促进和激励创新?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对一项发明的贡献与人类处于同一水平并被视为共同发明人,那么根据现行专利法,该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
“塞勒试图通过DABUS敲开全世界专利制度的大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秀芹表示,在传统认知中,发明人必须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这是立法的阶段性所造成的局限。法官受到现行法的约束,只能适用实然的法律去判决案件,而不能去探讨法律应然的状态,这就产生了在DABUS系列案件中新问题与旧制度之间的交锋。
林秀芹反对当下就将AI直接列为发明人。她分析说,如果当前就将AI视为权利主体,时机尚未成熟,会涉及到包括伦理、哲学、法学在内的诸多后续问题,比如机器是否能跟人类平起平坐?新制度的出现需要一个过程,人类还没有准备好。
林秀芹建议,现阶段可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AI发明物视为AI开发者或AI使用者的发明,去解决AI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以起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目的。她分析,一方面,法律拟制不适合将开发者与使用者列为共同发明人,因为强制规定两个主体的共有关系,不利于各个主体后续单独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拟制也无需考虑AI语料库的来源者这一主体:首先,来源者群体太过庞大,全部视为权利人不太现实;其次,专利权来自于发明者对创造的智力贡献,语料来源者不是发明创造的智力贡献者。
“就像树上掉下一个金苹果,金苹果是有价值的,大家都不怀疑。现在需要决定的是,这个金苹果应该归谁?是树的主人,还是归给树浇水的园丁?”林秀芹说,“是时候考虑对AI生成物进行赋权保护了”。
暨南大学特聘教授孙远钊也反对对AI产生的成果赋予知识产权。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为了鼓励自然人的创新,若对AI赋权则与初衷背道而驰。
孙远钊解释,赋权之前需要先厘清责任与义务的问题。换言之,如果有一天AI被指侵权,这个AI立马可以自己支付损害赔偿,就到了谈论是否给AI赋权的时机了。
在孙远钊看来,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是,一旦贸然给AI赋权,容易导致AI的拥有者形成垄断。他举例说,如果某作家借助Office中嵌套的AI工具写了本畅销小说,这时若微软提出要分走一半利润,原因是微软应该是“共同著作权人”,作家会同意吗?
二、著作权:只能保护人类的创造物
AI生成物也对当前的版权制度造成了挑战。
根据《指南》,美国版权局认为,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美国宪法和版权法中都使用的“作者”一词将非人类排除在外。《指南》规定,当AI接收来自人类的提示文本,并由此输出复杂的文字、图像或音乐作为回应时,作品的作者身份要素是由AI技术而非人类确定和执行。上述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不得注册为作品。
此前,美国版权局已经收到过AI生成的视觉作品的版权注册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裁决。2018年,美国版权局收到视觉作品“天堂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将其描述为“由在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这一申请最终被拒绝,原因是审查员发现该作品不包含人类作者身份。在一系列行政上诉之后,该审查委员会发布了最终决定,该作品无法注册,因为“没有任何人类的创造性贡献”。
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在“黎明的扎利亚版权注册案”(Zarya of the Dawn)中,对ChatGPT类产品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做出首次裁决。美国版权局认为,用户利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漫画内容不构成版权作品,因为在图像生成过程中没有自然人的创造投入,而是由Midjourney自动随机形成。
美国版权局给该版权的申请人的回复显示,尽管申请人认为Midjourney和画笔及其他绘图软件无异,其功能是被用来完成用户内心希望呈现的图像。但美国版权局认为,用户无法预测和控制Midjourney 最终输出的图像形态,这一重要事实使得其与传统绘图工具存在本质区别。
在中国,AI生成物的版权申请同样未获通过。2022年下半年,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AI数字艺术研究院院长汪梓欣为其使用AI绘画工具绘制的画作先后向西安、上海两地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均遭拒绝。
版权争议的焦点在于AI生成物的创作主体是否是自然人。汪梓欣告诉财经E法,上海版权局回复他称,目前国家规章制度中没有对AI艺术版权的明确规定,暂不接受AI艺术作品的版权申请。西安版权局的工作人员认为AI绘画工具生成的作品并非经由人创作,不能成为可以申请版权的作品。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创作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必要条件。2019年5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为菲林事务所, 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虽然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也持有相似的观点。2019年9月18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问题的决议》表示,只有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存在自然人的干预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才有资格构成作品。如果没有自然人的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应受到版权的保护。
其中一个衍生问题是,由于AI模型生成作品需要大量的语料进行训练,其所采用的语料库是否会侵犯知识产权?
2022年以来,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不断,国外的ChatGPT、Midjourney、StableDiffusion,国内的百度文心、Tiamat、6pen等AI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内容创作。
AI绘画工具Tiamat和Midjourney选择使用无版权图片以规避版权争议。
网易旗下的创作交流平台LOFTER在3月上线了AI图像生成功能——“老福鸽画画机”。但这一新功能遭到了平台用户的质疑和抵制,大量创作者认为这一功能会使用创作者的作品作为素材,无法保护创作者的各项权利。3月7日,网易LOFTER发布声明,该功能的训练数据集来自于开源数据,未使用平台用户的作品,如确有侵权,每张图片将赔偿作者1万元。未来将严禁AI生成内容以“原创作品”的形式发布,并加入了“AI内容冒充原创”的反馈渠道。
早在2022年10月,百度就曾公开表示,如果相关平台未来开放出来的生成图片侵犯到原作者权益,百度会提供投诉反馈通道,为相关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渠道,迅速处理。
另一个衍生问题是,由于涉及到多个环节,AI生成作品的最终归属者是谁?
AI艺术平台HiiiMeta创始人魔王酱告诉财经E法,AI生成物到底是归属AI工具、使用AI的人,还是AI语料的创作者目前是模糊的。目前,HiiiMeta是通过AI等技术手段提取入驻该平台艺术家及版权持有者作品的艺术风格,通过设置规则框架明晰相关版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权重。
魔王酱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资产由于其流动性和公开透明的特征,可以实现基于模型的艺术风格提取、确权和交易。
受访专家认为,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制度的调整解决。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默认为作者,也视为著作权人。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拟制人视为作者,继而确立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对于作者也有基本的判断标准——具有独创性贡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张平此前对财经E法表示,对于AI生成物,不应再秉持署名权和著作权合二为一的原则。AI署名的目的是声明该作品是由人工智能而非自然人创作,标明作品出处,防止人类剽窃人工智能的成果。因此,AI署名在客观上有着标识作品来源的功能,类似于反欺诈和反假冒商标的作用。目前已经有许多人工智能作品署名机器人和算法的名字,比如谷歌的AlphaDog,微软的小冰,腾讯的Dreamwriter等,都在其作品上署名,已经有驰名商标的功能。
此外,张平认为,AI生成物的著作权界定也可以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理模式,比如专利法中的发明人署名与专利权归属无关。也可以认为,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但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权利标注符号另行标注。而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过合同约定的模式,也是一种可选方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樊朔、杨柳,编辑:郭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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