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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的违约:“不可抗力”并非“万金油”

来源:晰数塔互联网快讯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20:12

本文分享自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独角鲸联合创始人邱琳,对新冠疫情爆发这一“不可抗力”引发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专业解答,希望能帮助中小企业规避商业风险,扭转经营危机。

毋庸置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各个企业还面临着在新冠疫情爆发前后签署的、尚在履行中的各类合同。疫情终将过去,当社会运行慢慢走向正规,经济活动再次重启,一系列法律问题将浮现水面,比如:

企业因疫情将要或者已经违约的要如何减免违约责任?

企业如何有效控制因交易对方违约给自己已经或即将造成的损失?

涉新冠疫情的大量合同后续应如何处理,是继续履行、协商变更、还是被迫中止、终止、解除?

如果和交易对方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如何为后续的争议做准备,是否应从现在开始留存、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该怎么办?

去年二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于是让新冠疫情成为了“官方认证”的不可抗力事件。

很多企业习惯把“不可抗力”作为“救命稻草”,然而我要告诉您的是,不可抗力并不是百试不爽的“救命稻草”,其适用条件比较严苛。

疫情导致的违约:“不可抗力”并非“万金油”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独角鲸联合创始人邱琳

一,从非典到新冠 “不可抗力”不是企业的“救命稻草”

1.  新冠疫情期间:蛋壳公寓完全曲解“不可抗力”

疫情期间,《房东免租房客收租,蛋壳公寓趁着疫情赚起了“聪明钱”》一文把互联网长租公寓运营商蛋壳公寓推上风口浪尖。蛋壳公寓要求业主提供1至3个月不等的免租期。

在租客端,给出的优惠方案是提供10天的租期延长,或者相当于10.8天租金的“关怀代金券”。对此,深圳市住建局正式约谈了深圳蛋壳公寓相关负责人,要求及时组织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在法律人看来,这家纽交所上市企业错得太明显了:

他错误的曲解了政府文件,把“自愿”减免租金变为“强制”减租;

他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理单方解约;

他完全曲解了“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对于蛋壳公寓的长租模式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蛋壳公寓没有以此为由主张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  回顾非典疫情判决:不存在“一刀切”  因个案认定

2003年的非典,2020年的新冠,二次疫情如此雷同,当年是怎么操作的,对今天的企业很有借鉴价值。 非典期间,最高院的发文让非典疫情成为“官方认证”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事件。

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上涉非典期间的全部裁判文书,其中,涉情势变更的有10篇,获得法院认定的有2篇;涉不可抗力的有19篇,获得法院认定的有9篇;其余均被法院驳回。

有两个对比案例很值得研究:

在浙江省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认定为属于影响该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工期违约的施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山东省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将非典疫情认定为影响该合同的情势变更事件,进而判定出租方应适当减免承租方的租金。

同一个非典疫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直接驳回这三个不同的司法评价,其法律后果分别是免除了全部违约责任、只适当减免了房租、严守合同继续履行,为什么?

即便在非典和新冠疫情下也不存在“一刀切”的裁判标准,而是个案认定。

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 我该用哪项?

从违约责任体系角度予以分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属于交易双方的违约救济,换言之,当交易过程中发生履约风险的时候,这些法律手段可以起到交易双方风险再分配的效果:

当导致交易出险的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时,意味着违约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影响的程度、范围等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当导致交易出险的事件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时,意味着违约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与交易对手方进行协商,以达到变更、中止、甚至终止交易目的,而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若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应诉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当导致交易出险的事件被认定为商业风险时,意味着交易双方都不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而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情势变更、什么是商业风险?对三者进行对比分析后,我们一起来看在这个特殊时期,法律可以给企业带来哪些价值?当然,法律工具不仅仅在特殊时期,在没有疫情的时候同样可以给企业的各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赌带来重大影响。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履行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条文看,不可抗力是四个“不”,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履行。当一个事件具备了这四个“不”,其对交易的影响就具备了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前提,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也不影响交易双方的适用。

从表现形态看,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三大类: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政府行为,如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规或行政措施;

社会异常现象,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在过往的20年间,这些情形经常会出现在同学们签署的各类合同中,但有“资格”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只有非典疫情和新冠疫情,所以,在这样的特殊时期,企业应善用不可抗力为自己避险、减损。

不可抗力的适用关键在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不必然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直接要求交易相对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轻、免除其违约责任,甚至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不能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通常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比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这里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的限定。

同时,“情势”的常见场景包括货币贬值;法律变动与政府行政行为,比如征收、税法变动;天灾,比如非典疫情、新冠疫情;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比如成本暴增、技术质的发展。

经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从最高院指导案例看, “情势”场景的认定似乎没有如此清晰。比如,

以下情形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政府政策调整,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金融风暴(危机);

非典、新冠、禽流感等突发性异常事件。

以下情形未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税收政策调整;

行业政策调整,典型的如房地产行业;

可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比如IPO。

根据上述的分析,价格涨跌、金融危机可以和非典、新冠一样,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吗?答案是否定的,或者至少是不确定的。

因为,最高院在2009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指出:“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所以,关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没有一刀切,一切都是相对的,在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朗的前提下,其适用极为“微妙”,确有极强的司法裁量权和法官自由心证等主观因素参杂其中。

综上所述,我要强调一点,情势变更不像不可抗力那么罕见,企业应重视如何让使交易出险的“情势”有效落入“与合同有关”的范围,借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为企业有效避险、减损。

3.商业风险: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可预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认为:“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对商业风险这个非法律定义的理解,创业者比我更准确,因为你们每天都在战场中求生存、谋发展。但当交易发生履行障碍,需要司法介入的时候,法律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法律人定义的目的是为了从司法适用的层面将其与情势变更区别开。

所以,最高院认为,与商业风险比“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三,结语

实际上,交易过程中发生履约风险时,这几项法律手段都可以起到交易双方风险再分配的效果,具体使用哪类需要因地制宜。

回顾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裁判会发现,法院在秉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大前提下,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一方面会平衡社会异常变动引起的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力求由交易双方分担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另一方面更会保护正常商业风险下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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